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用管理制度》已经市国资委第3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4年2月28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财务总监管理制度体系,促进规范履职,依据《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办法》《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根据履职情况每年由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与财务总监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财务总监应满足市国资委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年度履职考核等次为“差”(70分以下)的,或连续两个年度履职考核等次为“一般”[70(含)分-80分]的;
(二)因未能正确履职,导致派驻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
1.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产生的重大潜亏、资产损失不如实反映的;
2.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重大资金、资产损失的;
3.企业投资经营中存在重大财务风险,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4.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派驻企业重大财务风险、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发现违反以下工作纪律,经核实确认的:
1.未经批准兼职;
2.违反规定接受企业现金或者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的与经营管理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4.以本人或者亲属名义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和集资;
5.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7.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工作纪律。
(四)未按要求就以下事项向市国资委履行重大事项书面报告程序,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1.发现可能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
2.参与审议的派驻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派驻企业决策意见不一致的;
3.应当由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拒签后,派驻企业仍然组织实施的;
4.发现派驻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5.发现派驻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审签但未报经审签的有关事项;
6.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在一年内被市国资委约谈两次以上的;
(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因违规被有关部门取消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的;
(七)因个人原因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八)因其他事项不宜继续担任财务总监的。
第五条 财务总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出辞职并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