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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21〕1号 (根据2023年10月27日保政规〔2023〕8号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保政规〔2023〕8号规定,

(一)第九条修改为“周转金的追偿。使用周转金逾期未归还的,由主管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偿还垫付周转金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主管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追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有效期5年”删去;在第十二条后增加“新的有效期从2023年1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政府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性事件而设立的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负责管理使用本级周转金。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第二章   周转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  周转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储备额度为:

(一)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

(二)县级不少于500万元。

各级周转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使用《保定市启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财政部门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后予以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条  严格履行周转金使用报批程序。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处置欠薪案件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欠薪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拨付使用后,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无合法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逃匿、死亡、疾病等原因造成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处置欠薪案件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用人单位申请周转金的数额及垫付期限,由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在确定使用期限内归还应急周转金的,免收利息;超过使用期限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七条  周转金的拨付。经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的周转金,在主管部门履行财政借款手续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周转金的发放。垫付的周转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农民工实名领取并签收,签收单据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周转金的追偿。使用周转金逾期未归还的,由主管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偿还垫付周转金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主管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追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十条  周转金的核销。周转资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核销。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从周转金中转列支出。

第三章  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者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积极实施行政司法联动,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完善治理欠薪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欠薪行为。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3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定市启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

3.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2-05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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