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100号)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为主线,以促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监察,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5年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基本形成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体系、可靠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与事故救援体系,以及科学的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标准和目标考核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管、检验技术把关、行业协会自律、社会支持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保证在用特种设备依法登记、依法申报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保证设备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和时限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杜绝采用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非节能环保特种设备,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鼓励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利用商业保险的预防和经济补偿作用,有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中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问题。
(二)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体系,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所辖区域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动行业安全管理、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安全保障能力、长效机制建设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等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应确定1~2名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3.安监、消防、经信、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旅游、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卫计、交警、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强化领导,上下联动,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铁路和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明确要求进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在施工检查中将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作为一项必须检查内容予以落实,保障进场施工用特种设备安全可靠,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要督促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使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含维护)台账制度以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以保障施工安全。
5.安监、市政公用事业、质监、消防、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对于气瓶充装及瓶装气体供应、经营站(点)的规划、审批、发证等工作,应严格把关,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气瓶充装、运输、储存、经销等环节安全监督以及数字化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燃气行业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用气安全。
6.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电梯梯位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完善并推行使用包含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指导受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简化从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审核拨付电梯大修、改造、更新费用的程序;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推动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7.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和作业人员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和电梯维保单位持续保持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区域性、普遍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三)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增强从业人员技术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强化考务硬件配置,科学设置考试内容,探索科学先进的考试模式,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质量。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不断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优化知识和年龄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安全监察队伍。在岗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派员参加特种设备法规规范标准学习,确保监管人员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加快完善特种设备专家库,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中选聘一批素质好、专业精、能力强的专家,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和有关整治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出谋划策。
3.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按照《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两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抓好持续改进、完善工作。
4.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积极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1.严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和预警制度,认真贯彻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将风险管控作为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和核心目标,建立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把特种设备数量多、参数高、性能介质复杂、使用集中的化工、液氨制冷、燃气管网和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等单位作为重点,对重点使用单位和重点场所,要增加检查频次,强化隐患排查、跟踪治理,加大督促力度,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实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工作属地管理负责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明确打击重点,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发现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查处。
3.加强科学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检验)责任。对已经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职责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检验)责任。
(五)创新特种设备监管方式
1.实行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现有省级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平台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更新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有关信息数据,及时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变更情况。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预警信息所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核实,采取措施,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整改,实现相关部门和生产使用单位信息互联共享和动态监管。探索基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诚信体系建设、绩效管理工作、行业部门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应急救援指挥模块的研发。构建电梯安全智能处置和气瓶数字化平台,为电梯故障处理、应急救援和气瓶充装、经营、使用安全提供信息支持。
2.提高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促进相关部门与技术机构、企业之间协调配合,促进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开展工业锅炉能效审查,进一步提高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意识,建立健全在用锅炉的节能管理、岗位职责、运行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强化锅炉水处理监督。加快能效测试与评价技术研究步伐,逐步推进其它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开展高效节能特种设备能效等级评定,限制和淘汰能效超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3.推进检验技术机构改革。政府设立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公益型服务性质,为安全监察和安全发展服务。要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推进科技兴检战略。要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改革,规范检验市场。要加强对气瓶检验检测和安全附件等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安全的抽查,确保检验检测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