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和《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0〕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委机关各科室,外部董事人才管理中心、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各市属企业:
《威海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国资委
2020年9月21日
威海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等相关工作中发现的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推动监督成果综合运用,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企业依法依规投资经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和职责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国资委监督稽查机构(考核分配与监督稽查科)统一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线索,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 分类处置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协同联合。统筹监管资源,共享监管信息,完善监管联动,形成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监督工作闭环,提高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实效。
(二)坚持权责分明。各类监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各负其责。对涉嫌违规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由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负责;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三)坚持分级分层。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按照企业管理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监督稽查机构负责受理企业下列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线索:
(一)委内有关科室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外部董事人才管理中心和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三)审计、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四)市属企业报告的。
(五)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六条 监督稽查机构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逐件编号登记,不得隐匿、私自暂存和处置问题线索。
第七条 监督稽查机构在受理前对移交问题线索材料是否齐全预审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移交公文和签批。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应有移交公文;委内科室移交的,应有委领导批示。
(二)附件材料。能够尽可能全面反映问题线索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
经审查,线索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登记;材料如有缺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移交方沟通,商请补充相关材料或信息,补充完善后及时进行受理登记。
第三章 分类处置
第八条 监督稽查机构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原则上30个工作日完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主要内容包括:
(一)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五)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是否已就同一反映事项进行了处置。
第九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按照问题性质、职责分工、管理权限等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市国资委组织核查。反映市属企业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由市国资委直接组织或会同市属企业实施核查。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会同市属企业对涉及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要问题线索实施核查。
(二)移交市属企业核查。反映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线索,移交和督促相关市属企业实施核查。
(三)移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责任追究范围或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其他部门或机构处理。
(四)暂存待查。对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问题线索,予以暂存。对暂存的问题线索,处置条件成熟后,按规定实施核查或移送处理。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已经进行处置的,予以暂存。
第十条 市国资委组织核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准备工作。监督稽查机构牵头组建核查组,协调核查组进驻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二)实施核查。核查组通过调阅资料、谈话了解等方式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核实,并形成核查情况报告。
(三)落实整改。核查组根据核查结果,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经审核批准后,监督稽查机构牵头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移交市属企业核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通知移交。对属于市属企业职责范围的核查事项,按照“一事一通知或一企一通知”的原则通知企业进行核查。
(二)跟踪督办。监督稽查机构对移交市属企业核查的事项进行督办,跟踪了解掌握企业核查情况。
(三)督促整改。企业核查报告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督促企业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移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明确移送对象。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二)完善交接手续。移送问题线索,移送前应与拟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移送,完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移交市属企业核查的事项进行督办,内容包括:
(一)市属企业研究制定核查方案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据此进行督促指导。
(二)市属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评估的,督促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在出具报告前,及时就初步结论与市国资委沟通。
(三)在正式形成专项核查报告时,就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等提前与市国资委沟通。
(四)完成对责任人的处理后,督促市属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核查意见的整改落实
(一)市国资委负责核查的,核查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监督稽查机构将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反馈市属企业整改落实。市属企业负责核查的,核查报告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对核查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二)对市国资委负责核查并移交市属企业落实整改的,市属企业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三)整改报告。市属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监督稽查机构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对市属企业报告进行审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整改完成:
1.问题发生的原因已经核查清楚;
2.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已经到位;
3.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制度已经健全、长效机制已经建立;
4.市属企业权限内的问责措施已到位。
(四)监督稽查机构对整改落实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设定整改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时限,逐条对账,整改完成后进行销号。
第十五条 核查情况反馈
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反馈核查情况的,经审核批准后,监督稽查机构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反馈移送单位。
第十六条 问题线索处置完结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含电子版),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能够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完结的全过程。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隐匿问题线索,或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遗失、拖延办理问题线索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知悉的问题线索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财物,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核查企业有关人员阻碍核查工作正常开展、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对移交核查或落实整改的问题,存在敷衍塞责,查处、整改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市属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本企业核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开展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 国办发〔2015〕79号)、《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威国资发〔2020〕14号)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组织开展的国有资产稽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稽查是指市国资委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对有关方面移交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或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以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共性问题开展的检查、调查和稽核等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国资委稽查工作机构(考核分配与监督稽查科)负责组织、协调按照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的稽查工作,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稽查事项安排成立稽查组,具体负责稽查工作的实施,稽查组实行一事一组建的原则。
第六条 稽查组由市国资委稽查工作机构牵头组建,人员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科室、外部董事人才管理中心、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和企业财务、审计、投资、纪检监察等部室抽调,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七条 稽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熟悉掌握并准确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企业抽调人员应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坚持原则,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稽查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稽查事项
(一)各类监督渠道发现和移交的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线索或披露问题。
(二)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事项。
(三)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共性问题。
(四)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第九条 稽查方法
(一)听取被稽查企业或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陈述和说明,必要时与稽查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
(二)调取、查阅、复制被稽查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记录)、财务报告、账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到被稽查企业调查、检查、稽核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
(五)向审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了解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六)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方法。
第四章 稽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确定稽查项目
稽查项目为应由市国资委直接组织核查,以及会同市属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或事项。具体包括:反映市属企业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或会同市属企业核查的涉及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其他重要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稽查进驻准备
根据稽查项目规模及特点,初步确定稽查内容、稽查重点、稽查方式、稽查组成员等,经委领导同意后组建稽查组开展稽查,向被稽查企业下达稽查通知(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除外)。稽查组成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严守稽查廉洁、保密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稽查
(一)稽查进点。与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沟通情况,提出要求。
(二)调阅资料。向被稽查企业出具拟调阅资料清单,明确提供日期和要求,调阅的资料应与要调查了解的事项相关联。提供资料时要填写资料交接单,稽查组和被稽查企业双方签字各执一份。提供资料为原件的,阅后要及时归还;提供材料为复制件的,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提供人签章。
(三)谈话了解。拟订被谈话人名单,制订谈话提纲,明确谈话内容;谈话应至少有两名稽查组成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由被谈话人核对,并逐页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谈话人在记录上注明;被谈话人提出变更陈述内容的,应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记录,注明原因,与原件一并存查。
(四)记录稽查事实。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当记录稽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出具稽查报告
稽查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被稽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稽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并及时出具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反映的问题及来源等。
(二)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开展起止时间、涉及的企业范围、调查内容和工作方式等。
(三)认定被稽查企业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四)对稽查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归集稽查档案
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收集稽查各环节与稽查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版),整理成稽查案卷,归档保管。稽查案卷应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能够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稽查工作开展的全过程。
稽查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稽查程序依次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五章 稽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稽查结果,提出对被稽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整改要求。
(一)根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等处理措施。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需事先与市国资委沟通。
(二)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三)对稽查发现或揭示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发现的市属企业共性问题,移交委内相关职能科室,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章 稽查纪律和责任
第十六条 被稽查企业有义务配合、协助开展稽查工作,任何部室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稽查工作人员不得影响被稽查企业的正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被稽查企业有关人员阻碍稽查工作正常开展、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稽查工作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违反保密、廉洁纪律,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开展稽查工作,市属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本企业稽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