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23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3年8月22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借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借款行为风险管控,保证国有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属国有企业借款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将企业资金出借给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借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是借款行为的主体,是借款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监管职责,规范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的借款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借款业务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在做出借款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借款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借款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借款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出借、内部资金调度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出借和内部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禁向金融类的权属企业、非控制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以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提供借款,按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提供借款情况除外;向权属企业提供借款,原则上累计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资金借入企业的净资产。借款人对于借入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严禁用于证券、期货和基金投资。
第七条 要坚持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发生借款业务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计息结息方式、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出借人要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履行内部审批、担保或抵押程序后提供借款。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跟踪,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提供借款的,要在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借款合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提供借款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提供借款事项理由、借款企业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借款风险评价及本企业累计借款余额等情况;
(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三)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法律顾问出具的有关借款事项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国资委收到借款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出借资金利率不得低于其所有带息负债资金利率中的最高值。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虚构交易背景或假借经营、投资活动名义、虚假预付款等方式为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提供借款,也不得通过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垫付资金。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对外开立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须严格审查企业与受益人的经济合同和其他交易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支付的合法性,并建立健全银行票据的备查登记、会计核算和稽查核对制度。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本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时,注册资金要明确实缴时间,在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在约定时间仍未出资的,视为放弃出资退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合资合作方提供借款或垫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对出借资金的到期回收工作,视具体情况确需展期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借款展期情况说明,重点说明借款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借款企业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借款风险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担保物设置情况,本企业累计借款余额等情况;
(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同意借款展期的董事会决议;
(三)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法律顾问出具的有关借款展期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国资委收到借款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借款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修订完善借款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业的融资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