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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22〕18号(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7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水库、渠道、湖泊)巡查、管护,提高基层巡河员履职水平,保障河湖长制工作贯彻落实,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河员,是指在傍河村(社区)区域的河道设立巡河员,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治理、保护责任河道。
第三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巡河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巡河员职责: 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及时报送日常巡查信息,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参与责任河道管护工作。
(一)巡查频次。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对垃圾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非法采砂易发的河段应加大巡查频次。
(二)职责内容 
1.日常监督河道岸线环境卫生,按规定上报河道垃圾和畜禽尸体,水质达标情况;
2.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倾倒垃圾、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河库、非法捕捞等现象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河违法案件核查核验;
4.对河长信息公示牌、河道界桩以及河道内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报告;
5.接受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发现的各类河湖管护问题和治理实时情况,并做好河湖管护记录。
6.向村民宣传河湖长制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增强河湖生态保护意识。
7.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其他问题。
(三)巡查记录。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问题处理。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
(五)完成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人员配备。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流域管护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流域面积、河道(水库、渠道、湖泊)实际情况、巡查任务轻重等原则,合理配备巡河员。巡河员的具体数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水利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本村河道地形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河道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巡河员职责。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由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选聘,并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选聘的巡河员及其责任河道等相关信息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开。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巡河员队伍由聘任方负责具体管理,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九条  聘任方应当与巡河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双方职责;
(三)责任河道;
(四)工作补贴;
(五)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聘任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形。
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巡河员职责应当在聘用合同中予以载明和细化。
第十条  聘任方负责制定管理、培训、考评等规章制度,规范巡河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巡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十二条  巡河员的姓名、责任水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须报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并纳入河长信息公示牌,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三条  聘任方负责巡河员日常监督考评,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巡河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奖惩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巡河员履职存在问题的,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予指出,并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对巡河员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  聘期内河道巡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因失职、履职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巡河员工作补贴采取市、县财政补贴方式。市级财政按照傍河村数量每村每年3000元进行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下发巡河员工作补贴需向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县级财政补助金额不低于市级财政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2月印发的《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保政办函〔2018〕156号)同时废止。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3-11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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