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和予以废止的决定
镇政规发〔202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部署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2025年9月18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20〕2号文发布)延长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二、对《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0〕10号文发布,镇政规发〔2015〕3号文修订)延长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三、对《镇江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119号文发布,镇政规发〔2012〕9号文修订)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