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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承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以及《承德市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承市政办字〔202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投资变更、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二)纳入财政债务管理的市级政府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的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并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在上述范围之外开展对其他项目的财政评审。

第四条 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由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核定市级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承诺时限为收到项目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初步评审结论。

(二)组织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初审、复审、审定制度。

(三)出具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对存在的超范围、超标准、超概算问题提出意见,根据评审和绩效评价结论,进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基本建设决算批复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做好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项目单位应根据评审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投资变更的预算及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并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预算评审的,不再履行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相应概算规模、内容和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在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进行。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项目,待预算细化后再实施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二)实地查勘。包括:实地勘察审查项目真实性、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实地测量审查项目工程量、审查项目实施内容和规模等。

(三)核定工程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查。包括:对照概、预算,审查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控制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精算工程量和核查工程造价,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2.设备投资预算审查。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对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确定设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3.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审查。包括: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市场行情进行测算,对照概算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投资预算等。

(四)根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及各方投资比例测算市级财政投资额。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工程预算资料。包括经项目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投标最高限价、工程施工图纸、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拟选用材料明细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已下达的预算文件、书面汇总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等。

第十五条 项目在投资概算范围内发生一般性变更,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或原合同价10%(含)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后,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变更金额未超过20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市财政局不再评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10个工作日;投资规模1000万元-1亿元15个工作日;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第四章 结(决)算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结(决)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结(决)算评审的行为。报审工程结(决)算总额应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进度、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项目预算评审文件;

(三)招投标或采购文件(含招标答疑、补遗文件、甲供材料清单及采购方式说明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四)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五)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认质认价资料;

(六)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文件,以及审核必要的其他文件。

上述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完善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结算评审程序

(一)结算送审金额在中标价及概算批复金额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结算审核。

(二)结算送审金额超中标价10%及以内,但控制在概算批复金额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对报审额超出合同金额情况出具对比明细表并提供建设内容变更依据。

(三)结算送审金额超中标价10%以上,但控制在概算批复金额以下的,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重大变更(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由项目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复后,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程序按照《承德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承财规〔2019〕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组织管理是否完备。

(二)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建设规模控制与投资规模控制情况。

(三)审查资金来源及结构和资金的执行情况、概预算执行及调整变更情况。

(四)审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等。

第二十五条 决算评审除需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工程相关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工程资料以及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历年下达的预算拨款文件、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准确无误,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五章 评审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无异议的,在收到结论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不及时答复,财政部门将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做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如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时,有重大疏忽情形或弄虚作假的,以及违规进行现场签证的,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项目,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承德市本级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5〕1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已出台的相关办法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9-15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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