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2〕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02〕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库工程、引调水工程、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四类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实现我市确定的“十二五”完成280亿元水利投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对于没有搬迁安置移民、只有生产安置移民的小型水库,可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合并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市移民局审核。
二、主动服务、简化设计程序。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做好省市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于项目的各项报批手续,市级相关部门要优先主动办理,并予以限时优先上报各项申报材料,争取项目生成省级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对于市级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利用地指标和林地指标要予以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在可研阶段之前(含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勘察设计任务报经项目所属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级有关金融机构要在信贷额度、贷款利率方面对重大水利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并简化贷款手续。市级财政将根据每年预算的安排,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县(市、区)级财政也应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贴息资金。
四、发挥水利投融资平台作用。从2012年起至2020年止,由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允许利用财政征收的部分水资源费、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公司还贷资金来源。积极争取省水利投资集团投资参股我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由该公司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按股权比例分配作为各自资本金。鼓励县(市、区)组建同级水利投融资平台,赋予相应支持政策。
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按照打好“五大战役”的要求,实行督查、通报、考核和问责制度。对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工作情况开展奖惩,对工作排名前三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工作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实行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