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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1-10-13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13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失效。因内容不适用、适用期已过、被新文件代替或管理方式改变等原因,对2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失效。

二、继续保留。对9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三、列入修改计划。因内容需调整、上位法修改、部门职能改变等原因,将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由各起草单位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四、一揽子“打包”修改。因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与依据的上位法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等原因,对以下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打包”修改如下:

(一)《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9〕7号)。

文中第二十七条:“用户自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采取下达追缴通知等措施追缴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并自第16日起按应缴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修改为:“用户自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采取下达追缴通知等措施追缴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

(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20〕30号)。

文中第七十四条:“(一)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修改为:“(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7号)。

文中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律负有监督和制止责任;公职人员一律追究纪律责任;非公职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起火灾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领导干部负有监督和制止责任;公职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非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起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及砂石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12号)。

文中二(一)3运营模式:“……经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后由砂石资源资产的产权经营主体负责实施……”修改为:“……经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后,由砂石资源资产的产权经营主体负责实施……”。

文中三(八):“……通过对排查车辆行驶轨迹能够锁定疑似非法砂石源头的……”修改为:“……通过排查车辆行驶轨迹能够锁定疑似非法砂石源头的……”。(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等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河道生态修复等进行监督管理”。

文中四(二)强化联合执法:“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畅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修改为:“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32号)。

文中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

文中第十五条:“……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修改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第十七条:“……对严格执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修改为:“……对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

(六)《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管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复核成果的通告》。

文中三(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淤泥……”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文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文中附件2:“跨县(市、区)重要河段和县(市、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划定方案”修改为:“跨县(市、区)重要河段和县(市、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以上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另行文。



附件:1.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列入修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一揽子“打包”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废止或失效理由

文   号

1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不适用

〔2012〕保市府69号

2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内容不适用

〔2014〕保市府办150号

3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

保市政〔2014〕49号

4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部门文件替代

保市政办〔2014〕7号

5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

保市政办〔2014〕12号

6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管理方式改变

保政发〔2015〕41号

7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

保政函〔2015〕13号

8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保定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

保政办发〔2015〕29号

9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

保政发〔2016〕4号

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适用期已过

11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对黄牌照货运车辆实施限行绕行的通告

新文件替代

12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

保政办发〔2016〕9号

13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文件替代

保政办发〔2017〕2号

14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位法调整

保政发〔2018〕13号

15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新文件替代

保政函〔2018〕16号

16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运营的意见(试行)

新文件替代

保政办发〔2018〕5号

17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文件替代

保政办发〔2018〕24号

18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的通告

管理方式改变

19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对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实行“三禁”治理的通告

新文件替代

20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主要出入口启用车辆限高设施的通告

内容不适用

21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新文件替代

保政发〔2019〕4号

22

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文件替代

保政办函〔2020〕4号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0-13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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