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国资委第32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3年12月26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企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市属国企,是指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市属国企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为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通过组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等形式,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
第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按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实施审计。具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二)报表附注;
(三)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九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市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市国资委专门说明。
第三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市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专项审计说明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备案;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折旧情况;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及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理财、大宗贸易等业务开展、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
(八)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十)按照有关政策开展清产核资、改革改制、资产处置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十一)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所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予以披露,并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在业绩考核审计说明中披露下列有关事项:
(一)企业职工及薪酬情况;
(二)企业领导班子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三)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关注和披露事项。
第四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属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五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审计工作情况,对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的,经市国资委核实后,责令企业予以改正。对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会计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市国资委将按合同规定扣减审计费用等。
(一)审计报告内容有缺项情况的;
(二)审计报告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应披露而未披露等情况的;
(三)审计方案中拟派审计组成员存在不到位或降低资格到位情况的;
(四)报告和电子数据有应填未填或数据不准确情况的;
(五)违反审计报告提交时限约定,逾期完成审计业务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重新审计的;
(六)审计报告验收后又发现审计问题的。
对泄露企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存在因执业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导致审计结果失真、或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情况的,除了扣减审计费用以外,同时将作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至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告,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属其他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