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保政办函〔2022〕53号(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保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引发的火灾;
(四)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矿井、铁路、民航、港航等另有规定的火灾。
第二章 调查处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由调查组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长由地方政府指定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本级检察院派员参加。涉及企业的,可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调查各方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职责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督促、协调调查组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
第七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第八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场所)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属地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管理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责任追究组主要负责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般由本级监察机关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签名。
第十三条 注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开展协作,研讨会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法律专业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三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经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应当落实批复要求,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整改措施落实评估
第二十条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原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和人员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建议等落实情况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应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组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四)发现问题未整改的,应纳入绩效以及消防工作考评范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