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泉政办〔2006〕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 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时间
从 2006 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 除学杂费。
二、 享受的对象及内容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 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 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省市县区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 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 政保障范围, 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建立省、设区市及县(市、区)
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全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资 金由省、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
(一) 免除学杂费资金分担比例。
1 、省财政承担比例。惠安县、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 德化县省财政承担 60%;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 狮市、晋江市省财政承担 20%。
2、泉州市财政承担比例。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市财政承担 30 %;惠安县、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市财政承 担 10%;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泉州市财政承担 5%。
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 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闽价〔2004〕费 259 号) 规定的现行 “一费制”杂费标准和 2004 —2005 学年度的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学生数计算确定。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 省财政全额承担;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 财力制定实施办法,经费由县(市、区)承担。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含市、区)教 育局应设立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与“两免一补”资金专 户合并使用),封闭运行, 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确保专款
专用。
(二)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农村中小学各 项经费都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省、市 财政按享受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学生数和补助标准, 确定各县(市、 区)补助经费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县(市、区)。原由乡镇财 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 应当上划县级财政管理。
(三)县(含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泉州市下达的农村 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及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教科书 补助经费指标后,应按预算进度及时拨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 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由县(市、区)教育局再下拨到各农村 中小学。
(四)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学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 补助资金应同时纳入专户管理。
(五)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 各县(市、区)财政原来安 排的中小学预算公用经费(含税改专项资金)要继续保留,严禁 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五、为确保农村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对农村免费义务教 育有关问题和具体措施作如下安排: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分担办法 应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初,省、 市财政将应承担的补助经费通过 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县(市、 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
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对于经费没有落实到位的县 (市、区),相应扣减市财政补助的教育专项经费,然后“戴帽” 下达到县(市、区),以确保方案的实施。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要全部足额纳入县级预算。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 各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师、学生人数以及标准定额,编 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学生等农村中 小学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 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 )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 代编。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同级人大通过的预算严格执行,要根据农 村中小学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资金计划,科学调度资金,按进度及 时拨付,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 学前,财政部门要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 得因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三)严格控制收费行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 杂费政策实行以后,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 收费政策,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范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 项代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建立监督约束制度。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各级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各级政府要
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 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加大教育自身改革力度。 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大教育自身改革力度。一是合理规划 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办学规模,优化教育源配置,提高 农村教育投资效益。二是加快教师人事制度及改革,依法全面实 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妥善清退不合 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 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三是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 中小学课程改革,根据农村实际充实或更新课程内容。四是调整 和完善农村中小学评价体系,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 评价体系,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五是维护和推行农村中小学 均等化教育,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把 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 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管理和筹集 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审核有关基础数据,加强对资金使用的 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 统计和汇总涉及农村免费义务教
育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农村中小学。
(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各级教育、财政、 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 保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扣 减有关专项经费,并按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市财政、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