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4〕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关于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护主体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指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服务于农村公众生产生活的小型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管灌、喷灌、微灌溉设施及配套工程;小山塘(容量小于10万立方米)、小型灌溉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山地水利蓄水池(容量小于500立方米)、小型拦水堰闸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流域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农村河道堤防工程;农村排洪沟渠等。
(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晰和移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后,工程产权所有者既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安全运行。
(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有利于管护的组织,管护主体必须在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乡镇水利工作站或流域水利中心站)的管理和指导下,负责管护工程的安全运行、用水调度、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与改造、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等工作。
(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管理原则,管护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自觉参与工程筹资投劳和建设管理活动,切实加强管护工程的维修养护、建设改造等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开展集约化维修养护服务。
(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的聘用和数量由管护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护人员一般由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热心水利工作的常住人员担任;其中,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应掌握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的管护知识。管护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县级水利部门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业务技术培训。
二、管护制度
(一)日常巡查制度。小山塘工程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1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1次,台风暴雨过后立即巡查1次,其中病险山塘在暴雨、台风期间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溢洪、水位接近坝顶或出现险情的山塘应有人员现场值守,管理单位应根据山塘病险情况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险情限期整改完成;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非汛期每个月至少巡查1次,汛期每半个月至少巡查1次,台风暴雨过后立即巡查1次;分散式供水工程净水厂每10天至少巡查1次,水源地每个月至少巡查1次,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参照乡镇水厂管理办法执行。管护人员应做好每次巡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管护主体(或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向乡(镇)水利工作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维修养护制度。一是坝体为土坝或土石混合的小塘坝每年至少开展2次坝体全面除草,每3年至少开展1次防治白蚁工作,每5年至少开展1次坝体灌浆。二是渠道及配套建筑物每年冬春期间要组织一次除草和清淤,暴雨过后要及时清理渠道杂物。三是集中式供水工程、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应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中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进行水质检测;生物慢滤池非汛期每个月至少清洗1次,台风暴雨过后应立即清洗,每年应补砂1次;不锈钢净水设备要根据原水浊度调整混凝剂投加量,台风暴雨过后应反冲洗;清水池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消毒药剂每10天检查1次,并视实际消耗量进行添加。四是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的混凝、消毒等药品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统一采购,并由乡(镇)水利工作站或管护主体统一贮藏和发放。
(三)监督管理制度。应用水利工程信息化技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水利工程分布、特性及管护的信息数据库,加强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状况的即时监管。
三、管理设施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应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手机终端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和必要的交通、维修等管护工具,以满足管护人员巡查、办公及物资存放需要。
四、管护经费
(一)原则上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经费渠道主要有:工程受益农户缴纳的费用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二)市、县两级政府除了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划出不低于20%的资金作为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专项管护资金外,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三)市、县两级政府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专项管护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以奖代补,即根据工程管护年度绩效考核档次发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另行制定。
五、明确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全面落实考核奖惩措施。
(二)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市、县两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水利部门负责农民水利技术员、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管护主体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管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用水户合作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乡(镇)政府备案;卫计部门负责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工作。
六、其他
(一)本管护规定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管护实施细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