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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0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8〕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保政规〔2023〕8号规定,

(一)将第一条中“《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修改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许可手续,并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收费标准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办理审批后,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道路挖掘监管手续,签订承诺书,约定道路挖掘的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围挡形式、验收程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对于影响交通的,挖掘单位还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将第二款“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多退少补。”删除。

(三)第十条中“修复保证金”修改为:“修复费”。

(四)将第二十条中的“,有效期5年”删去;在第二十条后增加“新的有效期从2023年1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0日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保定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1届第 47号)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不含高新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城市公共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主城区(不含高新区)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行政许可工作;市公安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单位是指因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法人单位。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挖掘土建施工的单位。

      修复单位是指对被挖掘的城市道路进行回填及路面修复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  挖掘施工单位和修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许可手续,并按冀建城〔2015〕43号收费标准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办理审批后,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道路挖掘监管手续,签订承诺书,约定道路挖掘的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围挡形式、验收程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对于影响交通的,挖掘单位还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定时巡查。

在道路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应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在道路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应检查回填材料的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在道路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应检查修复的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修复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调整位置的,应重新审批;需扩大挖掘面积(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提前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按核定的面积差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允许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挖掘单位和挖掘施工单位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挖掘施工单位应保障交通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对影响交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第十二条  挖掘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或顶管作业,应按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摆放在围挡之内,封闭施工。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尚未施工的,由挖掘单位负责管理。挖掘单位和挖掘施工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每天至少对围挡进行一次保洁,保持围挡清洁、无尘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围挡样式及标准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道路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标准执行,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挖掘施工现场土方要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材料整齐有序摆放,开挖沟槽施工或顶管施工应采取湿法作业。产生渣土废料较少的,应及时装袋清运,保持场地清洁;产生渣土废料较多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采用密闭车辆及时清运,杜绝撒漏。

      第十四条  严禁同一工程项目因同一需求,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当由挖掘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次性办理监管手续。 

      第十五条  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  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的,监管部门应督导其及时整改,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挖掘单位和挖掘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及时通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并于回填结束后次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报验收。

      修复单位在完成修复后应及时通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提交验收申请。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及时组织挖掘单位、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沟槽回填质量、路面修复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但须同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等部门报告情况,并在 24 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达通知,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有效期从2023年1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9-14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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