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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8〕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桥区、双滦区和承德高新区范围内取得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县级以上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纳入市、县(市、区)年度建设任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房屋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房屋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活动。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乘以房屋分摊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房屋所占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由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定收缴并纳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该套住房及原购房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权属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购买房屋满5年。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的日期为准。

(三)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五)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双桥区、承德高新区范围内受理机构为承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双滦区范围内受理部门为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行备案制度。受理部门应建立台账,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票据等。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机构)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批复。

(三)变更和转移登记。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核准的批复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产权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申请上市交易的,申请人和受让人持核准的批复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第十一条不动产权证由申请人或受让人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6-08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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