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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21〕11号 (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冀发〔2021〕31号)《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助推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推进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开展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重点资助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奖励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利奖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验收成功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资格的,建立全市地理标志产品展览馆的,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对设立地理标志产品驿站的,最高奖励3万元。
(二)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以“马德里”途径,即申请人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依法在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之间提交商标注册,最终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一次性资助国际商标注册费的30%,最高奖励3万元。
(三)对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最高奖励10万元。
(四)未授权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检测费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0.3万元(产品检测费用不足0.3万元按实际支出补助,超过0.3万元按0.3万元补助),已授权地理标志用标企业完成换标的每个企业补助1万元。
(五)对开展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预警等服务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等新质生产力服务的,分别最高补助1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的,最高补助5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引导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积极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盘活知识产权资源,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发挥知识产权平台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支撑作用,最高补助10万元。
(二)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能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最高补助5万元。
(三)实施专利导航计划。围绕我市“医车电数游”以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都市型农业等产业,开展专利导航计划,指引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最高补助10万元。
(四)知识产权托管。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企行动,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最高补助5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朝阳计划。培育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促进青少年创新能力养成。在全市中小学范围内组织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培育活动,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单位,最高补助5万元。
(二)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支持各类组织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人才培训、竞赛、路演、银企对接等相关工作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按项目类型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对申报的程序、环节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受理、初审、公示与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专项资金核发。确保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内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1-28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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