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国资发〔20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管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国资委
2018年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市管国有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各企业要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落实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各企业要加强集团管控,统一所属各层级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限额以上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本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党委会、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限额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推进集团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建设,增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集团管控力
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集团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所属各层级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安全和实现效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集团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作平台对集团经营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
各企业要以统一的运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出发,选择通过公开竞标、企业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同类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各不超过5家,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期满后,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除上市公司外,各企业所选择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是所属各层级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主办金融机构。各企业集团如确有业务需要增加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或延长合作期限,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市国资委。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
五、全面清理各类不规范存量财务事项
各企业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负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国资委。今后除有关部门明确指定之外,各企业及所属各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各类财务事项。确因业务需要(如业务合作方明确指定),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推进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
市国资委要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专项审计进行充分披露,并组织开展包括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企业外派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国资委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七、加强责任追究,塑造风清气正的企业财务运作环境
企业在开展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建立的财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八、其他事项
(一)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国资委。
(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