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
泉政文〔2014〕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 ( 闽政〔2014〕17 号
),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运作模式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根据应急资金周转需要,按当地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分四档设立应急资金(详见附件),委托当地一家政府平台公司运作管理。由各地财政局将资金拨入政府平台公司设立的专户,委托政府平台公司拨付和收回。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应急资金采取企业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政府平台公司将相应的应急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帐户,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还贷。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申请的贷款发放至企业帐户,并监控企业将借用的应急资金如数立即归还转至政府平台公司专户。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成立由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市、区)经贸部门(或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应急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或处理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对于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申请应急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当地辖区内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
(五)企业的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由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续贷额度不得低于拟借用的应急资金。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化解和处置企业融资过程出现的风险,及时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到期贷款及时办理转贷。对已出具同意续贷意见又不按照承诺及时办理转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将调出在该行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享受的相关政策,以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
(二)获得应急资金的企业,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强企业融资和资金运营管理,调整发展思路布局,积极组织生产和加大市场营销,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现金流,促进企业逐步发展壮大。
(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银行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应急资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附件: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出资安排表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