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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

泉政文〔2010〕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水利部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小型水库和山围塘(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坝)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山围塘实行所在地乡镇级行政首长负总责。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山围塘的安全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

  (三)落实责任人制度。一是行政责任人(防汛政府责任人、行政包库领导):小(1)型水库政府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承担,小(2)型水库及山围塘政府行政责任人由乡镇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承担。二是主管部门责任人:属于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承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承担,对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其主管部门承担。三是小型水库(含山围塘)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有管理单位的,由其法人代表承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含山围塘)安全实施监督。

  二、落实管理措施

  (一)落实水库管理人员。一是小(1)型水库,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名;二是小(2)型水库,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是山围塘,应落实管理人员1名。有条件的县(市、区)应鼓励聘用专职管理人员。

  (二)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小型水库(含山围塘)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建立巡视检查管理制度。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二次。台风影响期间,暴雨来临时,必须指派至少2人在防汛管理房24小时加强值班,做好大坝水位、雨情、水情、工情等监控,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均应归入技术档案。山围塘巡查参照执行。

  (四)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覆盖市、县、乡(镇)三级的水库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立各座水库技术、管理数据库,实时监控小型水库坝型坝貌、日常巡查工作、维修养护施工等情况。

  (五)组建专业服务队。组建市、县两级大坝除蚁、灌浆等维修养护专业服务队,市级服务队以泉州市防汛抗旱服务专业队为依托进行组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自行组建服务队,对列入本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小型水库进行维修养护。专业服务队为非盈利性质。各级水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服务队的管理,对维修养护资金采取集中使用,对专业服务队采取维修(护)成本(费用)进行结算。

  三、建立维修养护制度

  坝体为土坝或土石混合坝的小型水库(含山围塘)每年应开展二次坝体全面除草,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除蚁患工作,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坝体灌浆,对于维修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坝体为其他类别的小型水库(含山围塘)可参照执行。

  四、完善管理设施

  (一)小型水库应配备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应满足汛期管理人员值守及存放防汛应急抢险物资需要。

  (二)完善交通条件。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机动车等抢险救灾设备的通行要求。

  (三)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小型水库要尽可能安装固定电话,重要小型水库还应有专用移动通信手段,山围塘也应建立必要的通信手段。

  (四)各座水库应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

  五、落实管理经费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将小型水库(含山围塘)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小型水库(含山围塘)的除险加固及开展大型安全整治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各小型水库(含山围塘)管理人员中已正式聘用为专职人员的,按各地工资标准执行。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应相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六、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制定水闸、堤防、农村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0-12-03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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