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泉政办〔2012〕3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泉州市户籍或已办理居住证的外地来泉务工者,在泉州地区死亡并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来泉务工困难者,具体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其中未知名遗体为二十天内冷藏(冻)柜存放费;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内的骨灰盒。
有关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和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丧属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若无丧属,由死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到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若属未知名遗体的,填写《泉州市未知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在泉州民政网站下载或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经办人申请时必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外来务工证明、居住证、免除对象(死者)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五老证、“三无”人员证明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符合条件的,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减免费用手续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殡仪馆报销。
(三)发现未知名遗体的,由死亡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与当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寄存手续、填写遗体寄存单等。殡仪馆应暂时将未知名遗体接运、寄存、冷藏。正常情况下县级公安机关应在三天内对未知名遗体进行公告,原则上在二十天内(不含节假日)应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通知书。发生地殡仪馆接到公安机关下达火化通知书,并到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泉州市未知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手续后,应立即对遗体进行火化。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若超过二十天(不含节假日)需延长未知名遗体的冷藏时间,须经发生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部门同意,方可免除冷藏费,费用由发生地财政部门拨付。未名知遗体火化后,公安机关又找到丧属的,丧属要全额缴交费用给殡仪馆,殡仪馆要在“免费申请表”上标明注销。
(四)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未知名遗体,由该医疗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理程序”第三款“未知名遗体”办理方法及时处理。
(五)申请表一式两份,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四、资金安排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所需资金纳入其本级财政预算。殡仪馆应在当年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际执行情况上报当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预算计划。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列入当年预算,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免费申请表”经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殡仪馆每半年与当地民政部门结算一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会要把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要内容来抓,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落实到位。
(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申请、审核、核准等办事流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此项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民政部门(殡仪馆)要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涉案遗体、未知名遗体”, 避免陈尸现象。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衔接,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未知名遗体。物价部门要根据物价调整及时调整殡葬收费标准。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协同协作,强化监督。有关部门要主动站位,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这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免费对象条件,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对弄虚作假和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已免除的要予以追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