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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8〕2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市政府同意《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泉州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配置、调度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其下设的泉州市水资源调配中心,具体负责晋江、洛阳江流域及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调配工作及委托的其它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管理分配到各县(市、区)境内的水量和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并负责将有关的调配情况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辖水库的水量调度,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四、配置调度实行会商制度,由泉州市水资源调配中心负责召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组成会商联席会。每年进行两次定期会商,必要时可进行紧急会商。

  五、水资源调配遵循“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流域为单位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原则。

  六、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全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

  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配置调度的有关文件,以及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年度用水和水库调度运行计划的基础上,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应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的年度用水计划和水利工程调度运行计划。

  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各县(市、区)月水量调度计划;用水高峰时,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旬水量调度计划。

  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计划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十、市直属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月、旬水量调度计划及实时调度指令;必要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各县(市、区)所属的水利工程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十一、晋江流域上游水量调度实行水文断面流量控制。下游水量调度实行取水口流量控制。

  各县(市、区)的下泄或取水流量,由泉州市水资源调配中心根据水量分配方案进行监控和管理。各取水口设闸控设施,由各用水单位建设,由市水资源调配中心负责监管。

  水文断面流量和取水口取水总量以泉州市取用水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为准。晋江下游各县(市、区)的主要取水口可设置计量设施作为参考。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县(市、区)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泉州市水资源调配中心提出申请,由泉州市水资源调配中心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水权转让的原则组织实施。

  十三、出现严重干旱、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进行应急调度。

  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十四、实施应急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订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

  十五、出现严重干旱、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情监测、对各排污口实行禁排或限排、启动生活应急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各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十七、在防汛抗旱预案启动期间,有关单位的水量调度应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十八、流域上下游、各县(市、区)、各引水工程因超出或节余水量分配方案的分配定额,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跨流域、跨县(市、区)、跨工程水权转让。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权转让,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十九、在水权转让中,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分配定额的县(市、区),除按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外,还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权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县(市、区)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补偿。

  二十、在现有引蓄水工程基础上的水权转让,水权补偿费暂按福建省水资源费标准执行;通过新增的引蓄水工程增加可供水量的,水权补偿费暂按福建省水资源费标准的两倍执行。

  交纳的水权补偿费纳入财政专项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配工作。

  二十一、按照同水同价的原则,在同一个流域(或水利工程供水区域)内实行统一工程水价。

  以金鸡拦河闸工程为枢纽的晋江下游供水体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原水供应单位供水价格,提出一个统一水价方案,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惠安泉港区域的统一供水由泉州市湄洲湾南岸供水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五统一”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应对主要取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应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水口进行驻守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体严重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泉州市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用水监测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调度配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监督和管理,有关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晋江流域上游各县(市)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质)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晋江流域下游各县(市、区)取水单位未经批准超计划取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8-12-17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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