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1〕388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认真贯彻执行,按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措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严格农村建房选址审批。农村建房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农村居民宅基地选址,可以按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分批分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简单评估,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潜在地质安全隐患点的产生。
二、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一)加强巡查监测。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应加强巡查监测,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居住在受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安全隐患点威胁的住户是该点的具体防灾责任人,负责该点的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安全隐患点威胁的水库、公路、铁路、桥梁、矿山、学校、卫生院、工厂、临时工棚、施工工地、旅游景区等,其管理者或所有者是该点的具体防灾责任人,负责该点的巡查监测。
(二)做好汛期安全转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险制宜,及时做好受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安全隐患威胁群众的转移避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明确隐患点的类型、规模、地点、受威胁对象、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及转移方案。受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安全隐患威胁的群众可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来落实避险场所,投靠亲友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村帮助解决。在持续强降水或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期间,乡镇、村居可以采取腾出位于安全地带的村部、学校、厂房等较大建筑物,集中安置转移的群众。
(三)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达标所建设。我市已建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达标所47个,有关县(市、区)应巩固这些达标所建设成果,充分发挥这些达标所在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排险加固工作
各县(市、区)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地质安全隐患点的排险加固工作,分期分批逐点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险加固工程在乡镇政府和住建等部门的指导下,以住户为主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开展治理;铁路、公路、桥梁、矿山、学校、卫生院、工厂等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应采取工程措施,对潜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险加固治理。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市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附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以“五到位”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与组织部门配合,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
附件: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1〕3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与规划。以县为单元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修编并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年6月前完成)。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全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实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市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委、经贸委、信息化管理局、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泉州铁路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泉州铁路公司等分别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等加强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两卡”须明确隐患点的类型、规模、地点、受威胁对象、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及转移方案。鼓励受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安全隐患威胁的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来落实避险场所,投靠亲友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村帮助解决。在持续强降水或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乡镇、村可以采取腾出位于安全地带的村部、学校、厂房等较大建筑物,集中安置转移的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等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造福工程”、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统筹资金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林业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四、综合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市经贸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泉州电业局、泉州铁路公司,泉州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安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探索研究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三)加强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等负责)
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位于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县(市、区)也要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五)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及时报告险情,落实搬迁避让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加强支持、指导)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市科技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信息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监察局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