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国有企业政府拨款账务处理的通知
威国资发〔2018〕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管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管国有企业政府拨款账务处理,真实反映政府投入及企业经营实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政府拨款相关账务处理规范如下:
1.政府资本注入类拨款
企业收到政府资本注入类的直接投资拨款,应计入“实收资本”,增加国有资本。涉及政府对新设企业注册资本金及对企业的增资等拨款,适用此项规定。
2.政府资本性投资类拨款
企业收到政府各项投资类专项拨款,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拨款,应计入“资本公积”,作为国有独享权益,适时转增国有资本。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固定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等,可形成长期资产的拨款适用此项规定。
3.政府设立基金的拨款
企业收到政府设立基金的拨款,应依据基金设立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政府补助类拨款
企业收到政府贷款贴息、各种不形成资产的补助拨款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威海市国资委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