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扬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扬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8日】

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2010-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3-21》 ( 扬府发〔2025〕10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计划对全市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扬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9日

扬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扬州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扬府办发〔202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金”)是由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有关专项科技计划组成,面向扬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创新需求,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支撑我市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配合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对市科技局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下达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其它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计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研发计划。面向经济社会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展产业前瞻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

(二)政策引导类计划。围绕重大创新战略任务,持续推进全市创新载体与研发平台建设,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依托高校创新资源解决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科技政策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等针对性部署,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支撑我市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

(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建设长三角具有影响力的产业科创名城培育优质项目。

(四)其他方面。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市科技局立项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后补助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按照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各专项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8日。《扬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4〕2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3-12-25 有效范围: 江苏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