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0〕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中转及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有关费用(不包括单位内部清扫收集、街道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等的费用)。
四、凡本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要举行价格听证。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生产、生活特点和一般规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商业、工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农贸市场和特种用水等六个类别。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居民以户为单位、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特种用水群体以垃圾量为单位计征,其余类别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征。
水消费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征收单位,实行环卫专业机构自行收缴和委托自来水公司、社区居委会代扣缴相结合的收缴方式。
九、城市自来水供水区内,由自来水公司(供水部门)按收费标准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和纯净水加工厂等特种用水群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
供水区内,未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或自备水源的居民户及暂住人口,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供水区外和自备水源的非居民类缴费对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
具备双重水源的缴费对象,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但应扣除自来水公司已征收的部分。收费单位与缴费对象一年核定一次垃圾产生量。
按规定时间和运输路线,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将生活垃圾自行(委托)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场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生活垃圾进场量征收。
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生产用水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1吨的居民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独立租户的暂住人口,已通过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
十、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低保户垃圾处理费的资金从分配给区级财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列支,由区民政局在发放低保金时同步落实。
十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市与区55:45的比例分成。市级财政应将所分配的资金用于支付垃圾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设施的改造、建设、运营管理及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垃圾处理补贴费用等。各区财政应将所得分配额全部用于支付社区清扫保洁与垃圾收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直接支付或由区建设局直接拨付给社区居委会。
十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居民类以外的其他五类收费对象,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至垃圾中转站的有偿服务费除外)。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至中转站的,经所在区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后,该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5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予以扣除;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至中转站的,该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5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予以扣除。以上两项扣除的金额,在市与区两级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分成时,从应分配给区级财政的资金中相应扣减。
十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按垃圾处理费征收总额的8%计提,用于支付代征部门和市、区两级管理方面的开支(具体比例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凡截留、挪用、坐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十五、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按规定缴纳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六、收费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七、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十八、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定期对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十九、市物价局应加强对垃圾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收费秩序。
二十、当事人对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泉政文〔2008〕257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