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财金字〔2014〕2192
)同时废止。
》 ( 青政办〔2018〕66号
)要求,同时对原《办法》发布以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部分进行了统筹整合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向各市(州)财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省农信联社、青海银行及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 青政〔2010〕33号
)
》 ( 青政〔2014〕30号
)
》 ( 青政办〔2018〕66号
)
文对“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政策要求,为充分引导促进我省银担合作,对原“对认定后的金融机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30%的一次性风险补偿”调整为“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或融资担保业务后形成并认定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20%的一次性风险补偿;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银担合作机制下发生的贷款或融资担保业务形成并认定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按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分别给予30%的一次性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