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青财税字〔2021〕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税谱®提示: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至2026 年 4 月 4 日ꎮ
文件正文见附件
》 ( 财综〔2014〕8号
),正式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并授权各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年,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14〕1899号)。根据制定文件时设定的有效期规定,《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0日执行到期。2020年12月,财政部印发《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已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税务部门。现阶段提出修订《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征管职责已调整。根据财税〔2020〕58号文件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已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税务部门,二是旧办法执行期限已到。2014年,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实施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14〕1899号)已执行到期。三是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办法出台规范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我省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财税[2016]33号
)“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之规定,其征收方式和资金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遵守财综〔2014〕8号
和财税〔2020〕58号文件规定,此次《办法》修订增列或变更的条款均有明确的上位法或相关政策规定作为依据,保障了《办法》修订工作依法依规。
有关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使缴费义务人权利义务得以在《办法》中得到体现;明确了征管机关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机关法律责任,进一步约束征管机关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机关的行政行为。
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补偿费缴纳时间做出调整,明确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征管机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缴纳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