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日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我省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意见》(甘发〔201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由省人社厅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设立,组织专家与基层进行供需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人才工作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基地作为联系各类专家为基层提供智力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以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通过加强基地建设,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和职责
第四条 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我省战略发展布局、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发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地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两州一县”、贫困地区等其他基层单位确有需要,也可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申请设立。
第六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对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能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投入。
(二)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专家智力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在推动我省十大生态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能够与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对口专家建立良好联系,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七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省人社厅发文部署基地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组织、单位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通过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程序,确定拟建基地名单。
(四)省人社厅发文公布专家服务基地名单,并颁发“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八条 基地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专家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服务活动,着力破解基层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基层创新发展水平。
(二)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等,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培训,为基层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三)支持专家通过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或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自办和合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推动基层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支农支教、义诊义演、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各单位及甘肃省领军人才设立“甘肃省领军人才工作站”,经省人社厅认定挂牌,纳入省级、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推荐选拔梯队培养范围。对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考核评估“优秀”的省领军人才工作站授予“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称号,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
第三章 基地的运行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智力需求项目库。基地围绕我省十大生态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发展需要,广泛征集基层实际需求,建立专家智力需求项目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专家智力需求项目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信息库。基地与国家和省级领军人才、优秀专家及各行业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专家人才,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专家信息库,为基层提供数量充足、可供选择的专家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基地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运用专家智力需求项目库、专家信息库,加大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畅通合作渠道,搭建服务平台,实现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专家以基地为平台进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义演、扶贫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还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专家,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十五条 服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鼓励入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和专家服务活动是专家工作的重要举措,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地管理、运行、考核、指导等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和需求导向,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产业和基层发展需要、契合专家特点的基地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省人社厅作为我省专家服务基地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我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规划。
(二)给予专家服务基地政策、人才、信息和服务支持。
(三)负责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设立、指导、考核和监督,择优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社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受省人社厅委托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人才、信息和服务支持;
(二)配合省人社厅对基地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省人社厅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估基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服务民生等情况。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五)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评估,对群众和专家认可、在基层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效益发挥显著的,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和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项目,优先安排我省各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对发挥作用差,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取消“甘肃省专家服务基地”称号,收回标牌。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人社部门政府人才工作和专家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调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为组织引导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三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新设立、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基地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用于补贴基地建设和开展专家服务活动。鼓励各地、各部门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完善支持专家服务基层的政策措施。对于批准设立基地的单位,省人社厅将其列为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专家推荐、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支持、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支持专家人才采取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柔性流动方式,积极参与服务基层活动。对服务基层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学术休假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 推动产学研用有机融合。鼓励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建立创新联盟,逐步健全资源共享、合作研发、联合培养人才等融合互动机制,完善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逐步构建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融合的创新平台。
第二十六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探索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地结合实际,进行有利于成果转化、项目对接和基地高效运转的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运行模式创新。鼓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单位,依托各级专家服务基地,主动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推进协同创新,凝聚各方资源,激发专家服务基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内生动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联系服务。加大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和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基地建设和管理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20-03-02
有效范围:
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