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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1-04-06 青财建字〔2021〕3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税谱®提示:有效期5年。《青海省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建字〔2015〕1764号)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我省航空运输快速发展起到了有力的引导带动作用。但随着我省民航业的不断发展,原《办法》中对资金申报程序的规定、适应预算改革、强化约束等方面的规范与实际需求不完全适应,为规范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青海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函〔2019〕22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会同省铁航办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建字〔2015〕176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补贴范围和条件、补贴方式和标准、预算管理、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附则7章,共31条。在此次《办法》修订中,坚持“规范管理、便于操作、突出引导”的总体原则,对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申报程序等方面做了相应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补助范围上。紧跟国家战略及我省“十四五”期间重点规划,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区和对口援青城市划分为重点城市,在补助政策上与其他非重点城市有所区分,通过差异化突出引导培育重点。
二是在补助标准上。对新开的非重点城市和有经停点的新开、加密航线降低补贴标准和比例,体现鼓励新开、鼓励直飞,优化布局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于加密直飞动态调整的重点城市,以及原直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将时刻调整为黄金优质时刻的,按照新开标准认定补贴金额。同时,为进一步密切我省各族群众与成都、昆明的合作交流,将加密经停成都、昆明航线航班补助按加密直飞航线的补助标准(即新开直飞的80%)予以补贴。在支线航线补贴方面,参照2018年省政府初步同意的“通廉航空”模式补助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新纳入补助范围航线的补贴标准。
三是在清算机制上。建立专项资金分航季清算制度,按照民航领域航线管理规范,将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由“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调整为按照冬春航季和夏秋航季进行清算。航空运输企业在每个航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青海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机场公司)、青海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航投公司)提交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青海机场公司、青海航投公司审核汇总后,于航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铁航办、省财政厅。省铁航办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航季航线开发计划,审核补助航线实际飞行情况,提出航线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资金补助计划。根据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同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优化预算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在申报制度上。建立航季航线开发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要求青海机场公司、青海航投公司于每年3月、10月中旬前向铁航办、省财政厅报下一航季航线开发计划。在综合考虑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航线培育重点、综合交通及航线网络布局,航线培育开发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枢纽与支线机场航线协同性,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省铁航办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航线和补贴资金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进一步确保补贴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