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阜政秘〔2020〕111号
为深入推进全市消防安全领域“铸安”行动常态化规范化开展,认真落实“一单四制”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火灾事故上升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整改事故隐患、预防扑救火灾的义务。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各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居民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杜绝消防违规行为。各级各类单位要依法认真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制度,健全问题排查、隐患消除和信息沟通机制。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
四、整治合用场所隐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设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措施。合用场所经营者或使用者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杜绝违章用火、用电,保障场所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和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五、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堵塞、占用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不得锁闭、封堵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单位或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管理,沿途设置相应标志和标线标识,引导车辆规范停放,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要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和隐患治理,整治走廊、楼梯间、前室、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堆放可燃杂物,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行为,对违规停车或堵塞消防通道的,可依法强制拖移或拆除。
六、整治电动车消防隐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代步车等电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指定安全停车点规范安全停车、充电,并承担因不规范操作引起的后果及损失。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飞线)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住宅小区、楼院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配合清理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报告。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广大群众可以投诉、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热线电话:96119、12350)。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