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传〔2019〕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4年)》(2025-01-06》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根据《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公路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工作滞后,对公路建设和安全畅通也带来了一定影响。组织划定全市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可有效减少国家扩宽改建公路拆迁房屋和迁移公路公共设施的损失,减轻政策性处理难度,便于土地征用和公路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公路发展和规划需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法进行规划控制。
二、明确范围,依法划定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依据《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组织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本区域公路(含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一)公路用地要按照
《条例》第十条规定“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要求进行划定。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要范围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划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明确时限,加快推进
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时限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
《条例》要求,对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应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二)对已经建成但尚未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自
《条例》施实之日起一年内即2020年5月1日前划定。
(三)要把握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划定结果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巡查,规范管理
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建设行为的监管,对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等审批事项时,应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禁止性规定。
(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各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不得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
(三)公路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应将公路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对划定后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此文件主动公开)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