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字〔202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区域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申请落户。
(一)按居住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其中之一),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二)按租房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按就业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就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证明,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四)按创业途径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经商创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创业地办理落户。
(五)按投靠途径落户。有近亲属已在城镇区域落户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投靠一近亲属落户,凭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市公安局负责)
二、完善城镇社区集体户制度
健全城镇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社区集体户制度,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市公安局负责)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二)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三)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市公安局负责)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威海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数据资源,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打造“智慧户政”户籍服务窗口,推进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户口办理“无纸化”“零跑腿”。(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五、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以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载体,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稳步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依法享有城镇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户口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全面分析本区域人口现状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评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10-24
2021年10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现就新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6号),全面部署了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对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等工作提出了要求。2021年1月29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字[2020]1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21]26号),要求各地公安作为牵头部门,主动会同发改等部门,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改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此次新政策的出台改变了过去户口迁移单一的“乡→城”单向迁移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探索实施城乡双向户口迁移制度,积极吸引市外人口向我市转移。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1、放宽购房落户认定条件。原购房落户条件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也可申请落户。
2、放宽居住落户认定条件。原居住落户条件为权利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权利人购房后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3、放宽租房认定条件。由原租住私有住宅不允许落户,放宽为承租私有住宅并持有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即可落户。
4、放宽投靠落户范畴。由原仅限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放宽为在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落户人员或落户集体户的就业人员,其近亲属均可投靠落户。
5、放宽社区集体户的服务管理。由原只能统一使用集体户口簿,放宽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由原农村落户限定为实际生活居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镇人口,放宽为在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在农村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1、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2、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三)统筹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1、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联通共享。
2、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以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载体,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3、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
三、政策解读人
联 系 人: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周蓉
联系电话:0631-5192330
威海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