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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财金〔2016〕350号宿州规审〔2016〕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现行有效的、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3-13规定,现行有效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区财政局:

《宿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8日宿州市财政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6-29”,现予以公布。


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宿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及《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8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及损失补偿。“4321”政银担、“税融通”、道德信贷以及按规定批准的其他项目全部纳入市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具体承办市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工作,对市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15〕2132号)及本办法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的担保项目,市风险补偿基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市风险补偿基金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市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等。

第七条  根据政策性担保公司功能定位、行业代偿及担保低费率情况,市财政每年按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责任余额1.5%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一次性划拨市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开展“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

(二)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市范围,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政策规定,担保方式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三)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

(四)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相关机构报送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先予代偿,市风险补偿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风险补偿比例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比例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条  对于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的担保业务,市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给予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10%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对于未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的担保业务,单户企业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市风险补偿基金给予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50%风险补偿;单户企业在保余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风险补偿基金给予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30%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代偿分担比例缴回市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快代偿清收,及时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市风险补偿基金申请书、市风险补偿基金申请项目明细表(见附件)、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催款通知及其他资料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市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向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拨付其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对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及《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3〕2337号)规定认定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净损失,由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确认,报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贷款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合作银行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财政局将其列入省级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享受财政政策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业务情况的审计报告,并专题报送担保业务代偿及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基金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申报资料的,取消其补偿资格。

第二十条  对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市风险补偿基金的,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6-12-28 有效范围: 安徽 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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