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5〕4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6号)同时废止。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自然资源、林业、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发改)、金融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
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