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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甘政发〔2014〕6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点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覆盖95%的目标,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缴费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多缴多补机制,缴费100-400元档次,县区财政补贴10元,500-1000元档次,县区财政补贴15元,1500元的县区财政补贴20元,2000元的县区财政补贴25元。


(四)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本人不缴费,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70元,县级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


五、待遇发放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上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量化到岗,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统一机构名称,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区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公室,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区人社局,人员编制4-15人。各乡(镇)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所,股级建制,人员编制3-6人。村(社)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员,由纳入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村社干部兼任。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好群众服务窗口平台,保障工作场所,改善经办服务条件。


(三)统一经费标准,落实工作经费。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实际参保人数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照已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5元钱的标准拨付,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社保专干管理,保证人员相对稳定。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和规则的要求,基层乡镇必须配备1-2名熟悉电脑操作的信息系统管理员,实行专人专码备案登录,确保信息系统安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健全财务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要明确基层社保专干的管理权限,做到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社保专干岗位人员变动时,必须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保持人员基本稳定。已流失的社保专干要限期归岗到位,确保社保业务正常开展。


(五)做好制度衔接,理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工作。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转移接续工作。同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各级人社、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审计工作,杜绝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对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政策以及对城乡居民带来的实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针对适龄参保缴费人群和待遇享受人群对政策的关注面不同,要适当侧重宣传的重点,力求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踊跃、主动参保。


七、实施步骤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31日)


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印制各种业务表格、宣传资料,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在采取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阶段(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召开市、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举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培训班。全力以赴做好已参保人员的续保和新增参保人员的保费收缴工作。规范业务经办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规程,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和转移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各县区按照本县区实施方案向市政府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对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区、乡镇、社区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工作场地落实情况;经办流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参保率、续保率、信息录入、基础养老金发放和基金管理等情况。确保全面完成201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


八、工作责任


各县区要继续坚持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市、县区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做到各尽其职、各尽其责。


(一)人社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考核验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积极配合责任主体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政策,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编制部门要督促各县区做好县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审批工作,做到机构名称统一,人员编制合理。


(五)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五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的确认工作。


附件: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日期:2015-01-12 有效范围: 甘肃 陇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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