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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21〕9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工作,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渠道。市直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拨付到职工本人有效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无有效社保卡的职工的上述待遇仍然按原渠道发放。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渠道。市直参保单位中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拨付到离退休人员生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生前使用银行账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拨付至该银行账户)中。

三、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渠道。市直参保单位中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拨付到退职人员生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生前使用银行账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拨付至该银行账户)中。

四、相关要求。到龄人员在办理退休申报时,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办理社会保障卡。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在待遇核定时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办理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取暖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代发项目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如其需变更发放账户,应提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上述告知事项应由新办理退休人员签字确认。

死亡待遇发放后,因发放渠道形成的纠纷,相关权益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如相关权益人因此产生经济纠纷,应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烟人社办发9号.doc

1.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业务流程

2.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业务流程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适用本流程。

主要政策依据:1.《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2.《关于贯彻执行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的通知》(鲁社保发〔2013〕34号)。

二、步骤规则

(一)申报

鲁社保发〔2013〕34号文第一条: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

根据此文件规定,单位在职参保缴费、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或挂档缴费未停保(包括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挂档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原则上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夫妻、子女)办理申报手续。

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减员手续;直系亲属可携带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业务科室办理减员手续。个人账户业务科室在社保信息系统内维护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结清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待遇发放

社保信息系统判断在职死亡人员有有效社会保障卡的,所有待遇发放至有效社保卡金融账户中;无有效社会保障卡的,在职缴费期间死亡的,待遇拨付至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对公账户,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挂挡后死亡的,待遇拨付至直系亲属继承人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需先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在系统内生成发放数据,由基金管理科室按照账户类型进行拨付。






附件2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适用本流程。

主要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二、步骤规则

(一)申报

单位或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养老待遇业务科室办理减员手续,企业养老待遇业务科室在社保信息系统中维护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结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二)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服务业务科室于次月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职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拨付至死亡人员养老金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需先在企业养老待遇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在系统内生成发放数据,次月拨付。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2-23 有效范围: 山东 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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