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办发〔2021〕9号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适用本流程。
主要政策依据:1.《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2.《关于贯彻执行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的通知》(鲁社保发〔2013〕34号)。
二、步骤规则
(一)申报
鲁社保发〔2013〕34号文第一条: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
根据此文件规定,单位在职参保缴费、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或挂档缴费未停保(包括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挂档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原则上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夫妻、子女)办理申报手续。
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减员手续;直系亲属可携带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业务科室办理减员手续。个人账户业务科室在社保信息系统内维护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结清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待遇发放
社保信息系统判断在职死亡人员有有效社会保障卡的,所有待遇发放至有效社保卡金融账户中;无有效社会保障卡的,在职缴费期间死亡的,待遇拨付至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对公账户,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挂挡后死亡的,待遇拨付至直系亲属继承人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需先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在系统内生成发放数据,由基金管理科室按照账户类型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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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发放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适用本流程。
主要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二、步骤规则
(一)申报
单位或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养老待遇业务科室办理减员手续,企业养老待遇业务科室在社保信息系统中维护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结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二)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服务业务科室于次月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职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拨付至死亡人员养老金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需先在企业养老待遇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在系统内生成发放数据,次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