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经营性土地经营管理,完善市区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精神,现就加强主城区土地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完善土地决策机制
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国土、规划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国土、监察、发改、财政、人社、住建、环保、农业、林业、商务、审计、规划、安监、国资、房管、城投、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城区土地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明确范围,规范土地收储经营管理
(一)主城区范围为西、北以三环线(外环线)为界,东至襄荆高速,南至官堰湖南路。
(二)主城区范围内(不含工业用地)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负责收储,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储备(出让)计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土地开发、统一推介招商、统一收益分配。
(三)主城区范围外的土地,除市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及道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土地外,由各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负责收储。
(四)主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各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收入缴入区级金库。
三、厘清职责,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分配机制
(一)市、区土地收入支出责任。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政府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新机制。
2.市级负责承担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税费及计提的资金(基金)等支出。
3.区级负责承担市区共享收入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税费及计提的资金(基金)等支出。具体包括: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青苗或经济林木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还建安置、附属房屋补偿、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以及土地出让中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规费、耕地占用税,计提的土地业务费、各项资金(基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等支出。
4.区级交易平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税、费及计提的资金(基金)等支出,由区级政府承担。
(二)市区土地收入划分及收益分成比例。
1.收入划分。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区共享收入和区级固定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国有林场林地出让收入,以及主城区范围内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年租金等其他土地收入。
(2)市区共享收入。包括主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固定收入除外),以及市政府在主城区范围外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及道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
(3)区级固定收入。包括主城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出让收入,主城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市区共享收入)。
2.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
(1)东宝区、掇刀区、荆门高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市与区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6比例分成。
(2)漳河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市与区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3:7比例分成。
(3)主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仅限还建安置小区)、“企业改制”、“退城进园”等项目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不纳入市区分成,按相关规定办理。
(4)主城区范围内重点主导产业园及重大招商项目,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匹配的经营性用地收入,除上缴中央、省资金(基金)外,全部拨付到各区,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
(三)规范计提土地出让业务经费。
土地业务费按土地出让总价款2%计提,主要用于主城区开展土地经营管理活动。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健全制度,完善土地出让预决算管理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11月上旬,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终,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应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五、规范行为,创新土地经营管理方式
(一)完善评估办法。建立土地出让价格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估费用纳入土地基金支出预算管理。
(二)控制成本支出。政府收储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征用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其他利用财政资金、公共资源征用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的费用,必须报审计部门同步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拨付资金。
(三)规范出让程序。主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按照收储、开发、出让程序办理,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四)创新经营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创新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模式,完善土地储备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五)推行购买服务。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回购机制,对原融资平台已匹配的经营性土地,继续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1号)执行。新开工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按市区土地共享收入分成的比例,对项目投资由市、区政府分别回购。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要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反本文件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法规制度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