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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的公告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助力宜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推进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即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经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迁入到住所、经营地址对应的新税务机关,在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本公告适用对象为有上述需要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不包括临时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纯社保户。

  二、纳税人在全市范围跨区自由迁移,经实名认证后,免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传递的住所、经营地址变更信息,对纳税人迁移事项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不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当场予以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税的当日,办结纳税人迁入有关事项。

  四、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在办理跨区自由迁移时,需告知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是否变更社保费参保缴费地点,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当场予以办结。

  五、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前,需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税务机关代码变更(跨区迁移业务)。

  六、使用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在办理迁出时,需在税控开票系统将金税(税控)盘里空白发票做未开发票作废。

  七、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时,在迁出地仍有房产、土地等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分以下情况进行管理:

  (一)对机构所在地位于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纳税人,其坐落于城区(不含夷陵区)的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坐落于其他地区的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机构所在地位于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其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

  八、纳税人迁出后,为确保相关涉税业务正常办理,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信息变更、数字证书重发、税库银三方协议重签(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重签)等后续事宜。

  九、本公告内容经湖北省自贸区宜昌片区先行试点,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宜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市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推进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大创新举措,对于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税收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将进一步助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在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先行试点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并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公告目的

  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旨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自由流动,规范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办理流程,不断提高全市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适用范围

  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即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经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迁入到住所、经营地址对应的新税务机关,在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公告适用对象为有上述需要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不包括临时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纯社保户。

  四、主要特点

  (一)减资料。纳税人办理跨区自由迁移,经实名认证后,免于自行提供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和办理。

  (二)免填单。即迁入迁出全程无须纳税人填写涉税表单。

  (三)无门槛。即迁出地税务机关不对迁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清算,不人为增设办理门槛。

  (四)即时办。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由过去的非即办事项改为即办事项,迁出地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纳税人相关涉税资格全部保留,迁入地税务机关当天接收,由过去限时办结变为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申报义务自动延续。即纳税人在迁出地办结跨区自由迁移后,原税(费)种认定信息仍然有效,其纳税申报义务自动延续,不发生中断。除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发生调整外,纳税人的申报方式、纳税期限和缴税方式均保持不变。

  (二)税务资格信息全部保留。即纳税人在迁出地办结跨区自由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收优惠、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出口退税资格等信息全部保留,相关涉税事项继续在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及时到迁入地办理后续事宜。为确保纳税人相关涉税业务不受影响,纳税人迁出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信息变更、数字证书重发、税库银三方协议重签(也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重签)等后续事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