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2019-11-14 内政发〔2019〕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9〕73号),全区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调整为10%,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 (
内政发〔2014〕135号
)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法》施行后,全区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