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5〕38号 成文日期:2015-04-24)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规〔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6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各县(区、管委会)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l7%。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住建局、卫计委、水务集团。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水务集团。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对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穿越道路落实风险防护措施,建设防撞设施和道路、桥梁、涵洞等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着重加强对全市27个乡镇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的防撞设施及截污工程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县(区、管委会)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住建局、执法局、经信委。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12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2015年6月底前,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海洋渔业局、住建局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市、县(区、管委会)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市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海洋渔业局、住建局、水务集团。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卫计、公安、供电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水利局、住建局、卫计委、公安局、水务集团、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市水务集团等国有水务企业,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委、水务集团。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相邻区域可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加快推进自来水整合工作,利用水务集团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住建局、物价局、水务集团。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财政局、水务集团。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物价局、水务集团。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市水务集团在2015年底前应达到106项指标检测能力,仙游县、涵江区应在2015年底前达到42项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从2015年起开始全面实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水务集团。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供水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物价局、住建局、财政局、水利局。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市内城市供水集团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金融办、人行、莆田银监分局。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民营企业的,当地政府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政府性非营利性的,当地政府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四)落实责任和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住建局(联系人:陈初阳、联系电话:0594-2825066、13950782899)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卫计委、物价局、水务集团。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4-24 有效范围: 福建 莆田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