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哈政规〔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发〔2024〕46号》规定,截至2024年7月1日,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哈尔滨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因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不到位,致使大多数精神病人处于长期失控状态,严重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轻重性精神病人对社会治安的威胁,消除肇事、肇祸隐患,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当前重性精神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病控发〔20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动态发病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摸底排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在公安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的配合下,持续排查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同时将确诊并经过危险性评估的病人信息转交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人口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将本辖区内精神异常人群的基本信息提供给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公安部门排查出的信息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市第一专科医院,对排查出的人员逐一进行诊断复核。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负责协助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和监管,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重性精神病人动态情况。民政、残联、司法等部门要将本部门掌握的重性精神病人基本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作为我市今后制定精神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日常管理服务的主要依据。
二、全力医治救助,切实做到精神疾病患者应治尽治。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农村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救治工作,做好“110”移送的无主、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以及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训练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指定精神病防治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各专业精神医疗机构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做到对所有重性精神病人应治尽治。
三、建立保障体系,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服务提供支撑。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政策支持。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重性精神病人社保政策,做好精神病人医疗参保工作,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专项救助资金,研究促进精神残疾康复机构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符合条件的重性精神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国家实施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管理项目提供地方配套资金;对救治精神病人的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对市残联部门实施的为部分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治疗据实提供经费支持。
四、完善规章制度,保障重性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精神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规范和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准入和管理办法。司法部门与卫生部门负责共同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卫生、残联部门负责落实重性精神病人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关服务政策措施。以我市法律援助体系为依托,在市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维护重性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稳控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稳控工作,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库,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制定管控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风险评估和跟踪管理,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做到监护落实、治疗落实、控制落实,确保不漏查、不脱管、不失控。综治部门负责将重性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和目标考评范围,督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落实重性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各项任务。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重性精神病人服务管理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投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倾向风险评估、随访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政策。
六、强化组织领导,创新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按照“政府负责、源头治理,部门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哈尔滨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和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分别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和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为议事召集部门,其中,市卫生局牵头负责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体系建设和制定重性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等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落实将重性精神病人纳入特殊人群管理,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联席会议实行工作例会、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督导考评等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认真落实职责任务,通力协作、资源共享,保障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要加大对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的工作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