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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3月02日冀财规〔2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4〕5号规定, 

1. 将发文对象增加“雄安新区改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 将全文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 将第一条中增加依据“《河北省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政办字〔2023〕5号)、《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冀办传〔2024〕9号)”。

4. 将第二条中的“用于支持城市内涝治理和城镇住宅房屋抗震加固改造的资金。其中:城市内涝治理资金主要支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内涝重点、难点区域建设和改造调蓄设施、排水管网、排涝泵站和排涝水系”表述,修改为“用于支持各城市(含雄安新区,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城镇住宅房屋抗震加固改造的资金。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资金主要支持重点区域内涝治理、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及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5. 将第五条中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省级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表述,修改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6. 将第八条中的“重点区域内涝治理补助城市通过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每年可申报1个急需内涝治理的重点区域”表述,修改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资金补助城市通过专家评审方式确定”。“从2025年开始原则上每年确定不超过5个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开展重点区域内涝治理,并给予省级资金补助”表述,修改为“从2025年开始原则上每年确定不超过5个城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并给予省级资金补助”。

7. 将第十一条中的“将重点区域内涝治理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表述,修改为“将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

8.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2-03-02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