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3〕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民政局(低保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民政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修改为“各级医疗保障局”;附件2中的“各区低保局每季度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医疗救助审批小组报送救助对象申请档案。”“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医疗救助审批小组对各区所报的医疗救助档案进行审批”“区财政局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区民政局负责社会化发放。”删除。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1〕3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0号)、《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34号)和《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医疗服务资源,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1〕3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切实解决困难群体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医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为原则,通过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并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简化救助程序,增强医疗救助实效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有效监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结算同步、统一监管”的目标。
三、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群体中的重病和60周岁以上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均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四、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范围内确定。各县(市)民政局(低保局)可结合本区域实际,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五、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医前救助。对急需住院治疗并且无法承担住院押金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申请人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书、住院通知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提出医前救助申请,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医前救助通知单”,申请人即可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医前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待结算时,在该申请人核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医前救助资金不足扣除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补足。
(三)住院医疗救助。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向该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患者类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或低收入人员等),并且出具患者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领取低保金(五保金)的存折(卡)原件、医保报销票据或新农合补偿凭证,经工作人员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软件系统确认后,即可办理救助手续,直接获得医疗救助(详见附件1)。
城乡低收入群体中的重病、60周岁以上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书、住院通知单、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递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书,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2日内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医疗救助通知单”,申请人即可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上述人员在出院时,需要向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准予医疗救助通知单”、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工作人员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四)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因病情需要转到我市以外地区住院治疗或在本县(市)以外地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经我市医保管理部门报销和新农合管理部门补偿后,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金(五保金)领取存折、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票据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偿凭证、医学诊断书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申请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对符合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建立医疗救助档案。各区(不含梅里斯区)医疗救助档案上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由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审批,各县(市)、梅里斯区医疗救助档案由本级民政局(低保局)审批(详见附件2)。
六、救助标准
对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我市户籍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群体中的重病和60周岁以上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不设置住院医疗救助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一)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医前救助资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二)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销后,对其统筹范围内或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定期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每次透析费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可按自付费用的70%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七、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
八、资金结算拨付方式
(一)本市住院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算方式。即: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平台结算,并且立即获得医疗救助金。
城乡医疗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各区每季度首月10号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将上一季度垫付的城乡医疗救助金额相关材料和表格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将相关表格报本县(市)民政局(低保局)。经同级民政局(低保局)和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局将上一季度城乡医疗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本区域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到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指定账户内,由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进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按多渠道筹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基金来源包括:1.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市民政局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5%的比例统一提取,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3.县(市)区政府投入资金。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需要,兼顾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5.社会各界用于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6.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分户”核算管理,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累计结余的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十、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定点医疗机构等,公示救助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就医情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
(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各类医疗保险的审核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五)审计、监察部门参与医疗救助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流程图.doc
2.齐齐哈尔市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