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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2016年12月5日 冀政发〔2016〕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规定, 
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1.将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二)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格中“设区的市城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修改为“县级市规划区”,“县城”修改为“县城规划区”,“建制镇”修改为“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2.将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三)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程序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删除。
3.将三、配套费减免项目(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中“教学设施”修改为“校舍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4.将三、配套费减免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5.将三、配套费减免项目(三)中“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修改为“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6.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中“或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删除。
8.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中“县级(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修改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
9.将五、保障措施(二)监督检查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配套费执收部门”。
10.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切实解决南水北调江水使用成本高、用水量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税改革,助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促进全省生态修复,现就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奖补与企业成本控制、南水北调江水使用量相结合的水价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推动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讲求效益。把节约使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充分反映水的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统筹规划,综合施策。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关系,按照两手发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思路,综合运用价格调整、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手段,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系统推进,稳步实施。坚持水价调整补偿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措施一并实施,同时,合理设置过渡期限,政策目标逐步调整到位。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一)严格执行水价政策。认真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工商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和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差别价格制度。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探索对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统一供水价格。(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合理确定终端水价。建立反映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的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测算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水厂以上供水成本,严格核定水厂及配水管网净配水成本,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受水区用户终端水价。(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实施水价动态调整。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按照水价调整程序,合理确定调价周期。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幅度,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2017年到2019年逐步调整到位。(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实施超额累减优惠。建立使用引江水奖励和倒逼机制,在执行过渡期水厂以上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对超过水量消纳计划的,实行过渡期超额累减优惠。(省南水北调办、省物价局负责)
  三、建立水价补偿机制
  (一)拓宽补偿建设资金渠道。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以2015年为基数,调增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标后的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统筹省级预算内基建、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厂管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提高城镇公共供水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对供水企业实施定向补助。按供水企业使用南水北调引江水量,对上缴国家部分的原水费予以补助。暂定补偿期限为2017-2019年,水价调整到位后不再补偿。(省财政厅、省南水北调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水区市、县政府负责)
  (三)鼓励供水企业挖潜增效。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制定降低漏损率措施,加强企业运营管理,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建立政府奖补与供水企业降耗增效挂钩机制,凡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减少或不予奖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加大对弱势群体支持力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统筹利用低保资金,对城镇低保户用水实行价格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供水通水设施建设。把公共供水管网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完成水厂以上输水工程扫尾工作,确保年内全部具备通水条件。拓展配套工程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较大用水户建设直接引水工程,增加引江水直供水量,新建园区一律不允许使用地下水。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网,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管网互联互通。推进实施农村供水集中连片工程建设,创造条件扩大江水供水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省南水北调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水区市、县政府负责)
  (二)实行最低引江水量计划管理。分年度逐步落实国家分配我省的南水北调规划水量,力争2020年前具备完全消纳分配水量的能力。过渡期内实行最低水量消纳计划,受水区政府严格按照签订的供水协议切换使用引江水,并负责督促落实未消纳规划分水量水费。(省南水北调办,受水区市、县政府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供水计划调度和管理,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辅、地下水应急的原则,由省统一调配,市、县政府具体执行。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开展取水许可拉网清查,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引江水源切换稳定供水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源井和企事业单位自备井实施封存或填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单位自备井,随着公共供水管网的延伸逐步关停。(省水利厅,受水区市、县政府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任务。水价调整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市、县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责落实国家干线水费和最低消纳水量水费资金来源,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逐项进行督导,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政策落地。物价、水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南水北调办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情况沟通,搞好联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核定用水成本、用水价格和补偿方式的指导,积极鼓励市、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及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把水价调整补偿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建立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水价调整补偿重大意义,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改革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增强有偿用水意识,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水价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关于建立调整期水价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关于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的实施意见
5.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水价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冀政发〔2016〕3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挥价格机制对水需求的调节作用,通过强化供水成本约束,科学制定和调整用水价格,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引江水、充分利用地表水,促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与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一)规范供水价格构成。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严格执行水价核算规范,各项参数取值,有规定的执行规定标准的低限,无规定的参照先进管理水平确定。目前供水公司存在的冗员过多、产销差过大、管理费用过高等各项不合理因素均不得摊入供水成本。
  (二)合理确定调价周期。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本变动、节水需求、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超过20%时,启动水价调整程序。
  (三)适当控制调价幅度。供水价格应逐步调整,既要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同时,居民水费支出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工业水费支出不超过产值的1.5%。
  (四)严格水价调整程序。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4号)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工作程序,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
  (五)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抓紧测算本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三、逐步落实南水北调水终端水价
  (一)严格核算供水成本。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科学测算南水北调受水区南水北调工程增加的成本,严格核算水厂及配水管网净配水成本,依法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受水区用户终端水价。采用社会资金建设水厂和配水管网产生的融资成本,不应全部计入水价成本,应由当地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对因价格调整不到位、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等合理因素,造成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供水企业运营情况和水价核定情况,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补贴。
  (二)科学制定水价调整方案。各市、县要按照“确定终端水价、一次完成调整程序、逐年落实到位”的原则,制定引江水水价调整方案。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水价调整方案,采取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程序,分别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水平,按规定时间顺序调整到位。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2016年终端水价暂不调整,2017-2019年调整到位。终端水价调整到位后按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今后的水价调整工作。
  (三)认真落实水价制度。各市、县要认真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工商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和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差别价格制度。对特困户、低保户用水,要制定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用水的优惠政策。
  四、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市、县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农业水价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合理制定价格调整计划,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等,确保奖补资金可持续。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分步实施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任务,确保水价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水价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调度和配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强化建成设施运行管理。
  (三)做好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水价改革的积极效应,让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等理念深入人心。广泛宣传南水北调工程对保障供水、改善民生、优化环境的重大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南水北调,支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社会效益。
附件2
关于建立调整期水价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水价调整期间城镇供水稳定和供水企业正常运转,促进形成合理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现就建立调整期水价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补偿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调整期水价补偿,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循序渐进的水价调整机制,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促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税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城镇供水稳定和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原则。
  1.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当前做好调整期水价补偿工作,调整期后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正常水价调整机制。
  2.政府补偿与企业挖潜降耗相结合。把政府补偿与企业挖潜降耗增效挂钩,促进和鼓励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补助企业与补助个人相结合。对企业降耗增效给予奖补;对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城市低保困难户生活用水实行水价直接补助;合理控制调整期水价减轻用户水价负担。
  4.财政补贴与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相结合。鼓励使用南水北调引江水,按使用量对供水企业实行定向定额补助。
  5.限定水价调整补偿期限。统筹兼顾供水企业运营成本、水价调整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水价调整补偿期暂定3年(2017-2019年)。调整期内实行水价补偿机制,调整期后补偿机制不再执行。
  二、多措并举,建立水价补偿机制
  (一)促进供水企业挖潜降耗增效。
  1.降低漏损率。漏损率是衡量城镇供水系统供水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国家规定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为12%,而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地区实际漏损率均高于规定值(全省平均为17%,个别高达35%),尤其是配水过程中管网漏损率普遍较高。供水企业要研究制定降低漏损率措施,加快实施老旧管网改造,确定分年度降损目标,力争调整期漏损率降到12%。
  2.加强成本管理。供水企业要研究制定分年度成本控制目标,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精简机构和冗员,减少人力成本。力争全省可变成本费用(人力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平均每年降低3%-5%。
  3.加强财务管理。供水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最大限度降低财务费用。
  (二)统筹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2015年为基数,调标后的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城镇供水引江水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水价调整补偿期后,优先用于保障城市供水支出。
  1.对供水企业实行定向补助。鼓励使用南水北调引江水,按南水北调引江水使用量,对供水企业上缴国家部分的原水费予以全部补助,每立方米补助0.97元。补助资金由各市根据供水企业江水使用量和上缴国家原水费情况据实拨付。
  2.实行财政奖补。考虑水价在调整期内逐步到位的因素,对供水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实行财政奖补与供水企业降耗增效挂钩机制。调整期内,凡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财政减少或不予奖补。各市要充分考虑供水企业降耗增效目标完成情况、使用引江水增加的合理制水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财政奖补办法,确定奖补标准,严格目标考核。
  (三)完善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循序渐进的水价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明确供水价格调整导向,确保城镇供水价格实现“补偿成本、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目标,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对城镇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对城市低保户,充分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在核定用水量内实行价格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五)加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1.对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统筹省级预算内基建和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管网改造、南水北调水厂建设、计量设备更新改造、推广收费系统智能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股权引导基金、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2.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水厂建设、管网改造等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3.科学分析测算南水北调地表水源切换和水资源“费改税”对我省城镇供水的影响,积极争取调整期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保障居民用水价格平稳调整过渡。
  4.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不计入水价成本。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
  (一)各市、县政府承担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负总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搞好政策衔接,兼顾各方利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水价补偿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的管理、规划和建设,确保调整期城镇供水安全。各级发展改革、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切实组织做好城镇供水规划和建设,加强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调整期城镇供水平稳运行。
  (二)加强市、县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统筹谋划水资源税改革、水价补偿机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机制,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供水企业挖潜降耗增效指导意见;省水利厅负责南水北调引江水指标考核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节约的重要意义及水价调整的重要作用,为南水北调水价调整和水资源税改革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附件3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现就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快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全省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优先用于保障城市供水,有效降低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负担,保持水价基本稳定,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尽快保证引江水充分利用,推进水资源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
  (一)配套费缴费主体。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建设项目征收标准
设区的市城市
80-180
县级市
60-120
县 城
40-90
建制镇
20-50

  (三)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程序。配套费征收标准实行报批制度,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城市基础设施供给实际,在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征收标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负责将本地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配套费标准,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配套费标准调整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进行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或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加强配套费使用管理。全省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后,以2015年为基数,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引江水尽快充分利用。
  在水价调整补偿期,政府定价的供水价格未达到供水企业行业平均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各地可将配套费资金增量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式向供水单位支付服务费。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供水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服务费补贴相挂钩,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配套费管理,积极推进政策落实,及时提出调整征收标准方案。
  (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关于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使用引江水,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状况,解决城市地下水超采严重问题,现就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分年度逐步落实国家分配我省的南水北调规划水量。按照用水量逐年增加的原则,实行消纳水量计划管理,受水区2016-2019年城镇生活和工业最低引江水量分别达到规划分水量的20%、30%、40%、50%。鼓励农村生活、农业和生态引用江水,到2020年,江水用量达到规划分水量30.4亿立方米,最大限度发挥南水北调工程效益,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并重,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作用。
  (二)坚持总量控制与统筹配置并进,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实现引江水尽快切换。
  (三)坚持激励与惩罚并举,强化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合理奖惩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管理。
  1.落实水量计划。受水区市、县政府严格按照签订的供水协议切换使用引江水,落实奖惩措施。引江水量未达到最低计划水量的,按最低计划水量计收水费,超过最低计划水量的按实际水量计征水费;最低江水引用量计划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范围,达不到最低江水引用量的市、县,对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问责。
  2.加强水源调度。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辅、地下水应急的原则,由省级统一调配,市、县政府具体执行。加快水资源置换进度,自2016年起逐年调减受水区工业和城镇当地地表水供水量,腾替水量用于农业和生态。
  3.规范取水许可。开展取水许可拉网清查,未经许可的取水用户,限期补办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南水北调受水区具备通水条件后,依法注销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受水区内新建工业、科技园区一律不得取用地下水。
  (二)发挥市场调控作用。
  1.实施超额累减优惠水价政策。2016-2018年在执行过渡水价的基础上,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对超过水量消纳计划的水量,实行阶梯优惠水价,使用引江水量越多,水价越低,具体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供水统一价格。受水区市、县政府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对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统一供水价格,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各地当地地表水水价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后,产生的差价收入列地方政府其他收入,由各市、县统筹使用。
  (三)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1.加快配套工程及配水管网建设。抓紧完成水厂以上输水工程扫尾工作,确保2016年底全部具备通水条件。加快受水区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建设,112座水厂2016年底前要全部具备接水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把公共供水管网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城镇公共供水能力。
  2.拓展直供水工程建设范围。受水区市、县要拓展配套工程覆盖范围,建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供水管网,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较大用水户建设直接引水工程,降低用水成本,增加引江水直供水量。省选择一批用水大户开展直供水试点示范。
  3.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受水区市、县结合“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大力推进农村供水实施集中连片工程建设,条件具备后扩大江水供水范围。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水价对接政策。
  (四)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
  1.坚决关停自备井。组织调查统计工作,摸清自备井底数,制定关停行动方案,逐井确定关停时间、责任单位,关停结果纳入省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单位自备井,随着公共供水管网的延伸逐步关停。在南水北调供水可满足城镇供水需求的前提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地下水源井全部作为备用水源。研究制定地下水源井热备管理规定,建立机井管理数据库,确保在应急情况时按程序启用。
  2.加大对擅用自备井处罚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污水排放量等数据,加强执法检查,切实加大对擅用自备井的处罚力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强力组织推进。建立责任、任务和督查清单,把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建设、落实最低引江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等作为重点工作,明确时间节点,严格目标考核。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南水北调工程用水效益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将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建设、落实最低引江水计划、水费缴纳等列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成效不落地、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三)广泛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和回应社会各界水资源消费心理预期,广泛宣传水资源节约的重要意义,为用足用好引江水、水价周期性调整和顺利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附件5
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地下水超采问题,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要求,现就开展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确保引江水源切换稳定供水后,按技术要求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源井和企事业单位自备井实施封存或填埋。坚持“应关尽关、先供水后关停,关管并重、能管控可应急”的原则,到2020年,全部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城镇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建设,实现引江水源切换,关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7792眼,全部压减城镇地下水超采量,有效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配套建设,创造关停条件。建成完善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现水源切换和稳定供水。到2016年底,全部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水厂以上管道工程和112座配套水厂建设任务。加快配水管网建设进度,受水区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强力措施,按计划完成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大力推进廊坊北三县供水和城乡一体供水工程建设,扩大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受水范围,到2020年,全部完成受水区城镇水厂和配水管网建设任务,为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创造条件。在城市近郊区,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和城乡一体化以及集中供水工程延伸建设,实行集中连片供水,实现农村生活供水水源由地下水向地表水的转换;在高氟水、苦咸水分布地区,结合农村饮水及改水工程,改供优质地表水。
  (二)细化关停步骤,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各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修订完善本市自备井关停实施方案,分年度明确受水区供水范围,查明年度供水范围内自备井数量及基本信息,细化自备井关停任务和时间节点,明确自备井关停步骤和组织形式,确保年度供水范围内水源切换达效后的自备井应关尽关。到2016年底前,各市修改完成自备井关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已实现引江水源切换稳定供水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自备井关停工作。
  (三)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受水区各市要在摸清受水区自备井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城镇自备井关停技术要求》,确定不同自备井处置方式。依法需要封闭、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或因混合开采导致污染的取水井,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应急启用。
  (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关停工作领导小组,优化城市供水水源结构,引导和鼓励使用引江水,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加大配套管网建设投入,整合各类资金,积极采用PPP等融资模式,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套工程建设。各地应采取先关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适当补助自备井关停费用,调动企事业单位关停自备井的积极性。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关井效果。各市要依法注销应关停自备井的取水许可证,做好封存备用井管护工作,完善登记、建档、维护、监督制度,建立管理数据库和管理机制,制定应急启用预案,明确启用条件和程序。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启用的,应向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急启用。建立自备井关停检查验收制度,对自备井关停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关井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各市、县政府在自备井关停中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调度解决自备井关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南水北调受水区配水管网建设,指导做好供水企业与关停自备井单位的供水衔接,对符合水源切换条件的自备井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拖延切换时间、不发生切换断档;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关停工作计划,主动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关停经费。
  (二)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考核奖惩。受水区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自备井关停工作的指导和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备井关停工作的督查,定期督促检查自备井关停任务完成情况。自备井关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宣传培训,推进全面参与。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大力宣传关停自备井的重要意义,营造自备井用水户积极参与支持水源切换和自备井关停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自备井关停工作的顺利实施。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自备井关停和管理进行监督。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2-05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