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市物价局”修改为“市发改委”,“物价部门”修改为“发改部门”,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各级物价部门”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提高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4〕74号)的有关要求,经召开听证会和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4日起,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范围
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所有居民用水户。
二、各阶梯水量的设定
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各阶梯水量,按照单个居民家庭年用水量划分,设定为每户3人,具体划分为三档。其中,第一阶梯水量设定值为每户每年150立方米(含本数)及以下部分;第二阶梯水量设定值为每户每年150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上至255立方米(含本数)部分;第三阶梯水量设定值为每户每年255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上部分。
三、各阶梯水价的设定
(一)一、二、三级水价按1:1.5:3设定。其中,第一阶梯水价为2.2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为3.3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为6.60元/立方米。
(二)实行“一户两表”的居民用户,按照两表合计为一户量计算阶梯水价进行收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每户以分摊的用水量对应的阶梯水价收费;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含老旧楼房水表无法更换的)实行定量收费。区分下列情形核定用水量:有上水无下水的用户,按照每人每月1.5立方米核定水量;有上下水的用户,按照每人每月2立方米核定水量;有上下水和厕所的用户,按每人每月3立方米核定水量;定量收费用户执行2.20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居民自有车库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的用水和供热行业向居民供热用水,统一执行第一阶梯居民用水价格,即执行2.20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的低收入家庭在第一阶梯水量范围内的用水,执行1.30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超过部分执行2.20元/立方米水价标准。
(五)对沿用总表收费、小区结算方式收取水费的用户,新的水价以第一阶梯水价为基价,扣减10%以上费用,由供水公司与经营单位协商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居民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用于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
四、计量结算周期和水费计算
(一)以年度作为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收费按照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对应阶梯水量及阶梯水价计收水费。每户用水数量实行月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二)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不满一年的用水户,均按一年的相应阶梯水量标准和阶梯水价档次计收水费。
(三)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用户,可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本原件,到供水企业服务网点柜台申请调增阶梯基本用水量。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增加50立方米。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居民阶梯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要做好对齐齐哈尔水务集团的具体工作指导,保障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顺利实施;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住建和物价部门反映解决。
(二)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文件规定,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收费项目、内容、范围、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