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
适用范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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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2.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3.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严格控制松花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 5.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6.从严控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危、涉重和其他重大环境风险项目。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8.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9.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10.除必要保留外,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1.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步搬迁、改造和“关停并转”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2.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 13.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14.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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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管控 |
1.相比于2017年,2025年和2035年全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细颗粒物和VOCs削减比例削减比例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削减比例。 2.相比于2017年,2025年和2035年全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比例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削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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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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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2030年地下水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9.87亿立方米。 2.严格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 3.佳木斯市2025年、2035年建设用地开发上线依据省政府下步下达工作目标确定,耕地资源保护下线依据省政府下达工作目标确定。 4.佳木斯市2025年和2035年煤炭消费上线依据省政府下步下达工作目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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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2.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2.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3.鼓励各地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规划,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各类工程实施,因地制宜促进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区内已有的农业用地,建立逐步退出机制,恢复生态用途。 |
2.2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 2.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 3.严格监管矿产、水资源开发,严肃查处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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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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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2.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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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3.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4.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5.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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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土地沙化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2.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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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般 生 态 空 间 |
3.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限制与生态功能不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新增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耕地,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 2.对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实行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 3.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其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4.已经侵占生态空间的,应建立退出机制、制定治理方案及时间表。 |
3.2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加强大江大河源头及上游地区的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2.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3.继续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能力。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严格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 4.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5.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 6.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要优化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新引入的行业、企业不得对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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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态敏感评价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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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湿地资源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1)开垦、挖沟、筑坝、堆山;(2)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3)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4)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5)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6)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7)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8)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2.湿地内的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确需进行人为改变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3.在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等活动,应当按照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截污、禁牧、限牧、季节性休牧、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对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员进入。 4.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退化。 5.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对湿地内确需建设的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国有重点林区内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6.在湿地内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湿地生态旅游规划进行。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 7.确需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或者改变其湿地用途的,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占用或者改变其他湿地用途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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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草原资源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2.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3.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4.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5.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6.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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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林地资源 |
空间布局约束 |
1.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2.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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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 类 保 护 地 |
4.1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 5.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6.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 7.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染废水。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4.2风景名胜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2.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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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等毁林、破坏景观或者环境的活动。 2.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3.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森林公园的林地,或者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开发区,以及建设与森林公园功能和规划不符的其他项目。 4.未经许可不得引进非本地林区的生物物种。进入森林公园的各类植物和植物产品均应当进行检疫。禁止改变或者围堵森林公园内的自然河溪、水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5.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破坏、影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自然景观、地质和古生物遗址、文物遗迹的工程设施以及可能污染环境、损害动植物资源的项目。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2.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4.确需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 5.在森林公园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征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因维护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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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地质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2.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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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湿地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并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林、还草。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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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2.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 3.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4.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5.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6.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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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国家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2.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3.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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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 点 管 控 单 元 |
5.1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2.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3.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4.重大制造业项目、依托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资源加工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 5.新建化工项目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应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2.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 3.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4.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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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风险预警。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当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并强化企业、园区以及上级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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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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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密集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搬迁改造。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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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 2.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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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相对封闭,不应保留常住居民,非关联企业和产业要逐步搬迁或退出,妥善防范化解“临避”问题。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化工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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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2.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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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应全面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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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除干旱地区外均实行雨污分流。 2.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3.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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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内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 3.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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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落实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企业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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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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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西部干旱区发展谷子、高粱等耐旱杂粮种植;在北部四、五积温区开展米豆麦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农作物面积恢复性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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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提高畜禽粪污收集和处理机械化水平,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2.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内源性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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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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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2.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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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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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地下水超采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2.禁止地下水超采区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逐渐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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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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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般 管 控 单 元 |
6.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 2.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
6.2黑土地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 通过修复治理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建成一批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生态良好、设施配套、产能稳定的商品粮基地。 2. 通过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有效遏制黑土地退化,持续提升黑土耕地质量,改善黑土区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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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永久基本农田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永久基本农田内不得种植破坏耕作层难以恢复的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 7.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8.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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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是优先保护类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二是安全利用类即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三是严格管控类即重度污染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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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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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2.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3.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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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并组织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 2.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3.各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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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水资源 超载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推进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突出做好地下水超载地区、地下水限采区、生态脆弱地区、存在深层地下水开采地区的地下水压采和井灌水田地下水压采工作。 2.按照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要求,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尊重地下水自然规律,正确处理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全面推动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3.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施最严格的节水标准;退减不合理灌溉面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4.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地下水超采量。 5.加强对涉农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部门投入取用地下水的农业灌溉项目,需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申请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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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生态用水补给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结合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有计划实施休耕、退耕等手段减少灌溉面积,减少河道取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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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在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区域禁止开采。 2.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农田按照禁止开采区要求进行管制。 3.禁止勘查砂金和泥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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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对新建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把环境保护贯穿于矿山开发全过程。 2.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3.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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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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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 效率要求 |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
2.佳木斯市向阳区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0310001 |
向阳区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 |
ZH23080310002 |
向阳区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3.土地沙化敏感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3 生态敏感评价区”准入要求。 4.柳树岛风景名胜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2 风景名胜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土地沙化敏感区;其中,柳树岛风景名胜区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0320001 |
向阳区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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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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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320002 |
向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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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320003 |
向阳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3.佳木斯市前进区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0420001 |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 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农副产品加工、造纸、新材料、建材、现代服务业等。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420002 |
前进区 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420003 |
前进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420004 |
前进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4.佳木斯市东风区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0510001 |
东风区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 |
ZH23080510002 |
东风区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ZH23080520001 |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3.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农副产品加工、造纸、新材料、建材、现代服务业等。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520002 |
东风区 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520003 |
东风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ZH23080530001 |
东风区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05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
5.佳木斯市郊区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1110001 |
郊区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4 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5.黑龙江佳木斯沿江湿地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 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6.四丰山风景名胜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2 风景名胜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其中,黑龙江佳木斯沿江湿地保护区、四丰山风景名胜区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黑龙江佳木斯沿江湿地保护区同时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1110002 |
郊区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3.水土流失敏感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3 生态敏感评价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 |
ZH23081120001 |
黑龙江佳木斯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机械装备产品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及现代服务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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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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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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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1120002 |
郊区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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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
ZH23081120003 |
郊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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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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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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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1120004 |
郊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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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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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1130001 |
郊区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11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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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佳木斯市桦南县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2210001 |
桦南县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4 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5.黑龙江七星砬子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 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6.七星湖省级森林公园、七星峰国家级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其中,黑龙江七星砬子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星湖省级森林公园、七星峰国家级森林公园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2210002 |
桦南县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 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3.水土流失敏感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3 生态敏感评价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ZH23082220001 |
黑龙江桦南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3.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4.执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绿色食品精深加工产业、现代服务业产业、新兴产业、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工产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在居住和工业企业混住区域,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3.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220002 |
桦南县 化工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3.执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新型建材、能源装备机械制造、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现代服务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220003 |
桦南县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220004 |
桦南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3.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7.佳木斯市桦川县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2610001 |
桦川县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黑龙江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5.桦川国家级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其中,黑龙江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桦川国家级森林公园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黑龙江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2610002 |
桦川县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 |
ZH23082620001 |
黑龙江桦川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绿色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及机械配套加工、新型建材、医药科技、轻工产业、对俄进出口加工、化工产业、现代物流和商业贸易。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620002 |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桦西工业园区(化工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新型建材、化工及配套产业、现代物流业等。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620003 |
桦川县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620004 |
桦川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ZH23082630001 |
桦川县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26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
注:桦川县全域为水资源地下水超载区,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6 水资源超载区”准入要求。
8.佳木斯市汤原县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2810001 |
汤原县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4 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5.黑龙江黑鱼泡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6.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红旗省级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其中,黑龙江黑鱼泡省级自然保护区、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2810002 |
汤原县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3.水土流失敏感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3 生态敏感评价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 |
ZH23082820001 |
黑龙江汤原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 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绿色食品深加工、制造业。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820002 |
汤原县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2820003 |
汤原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6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
ZH23082830001 |
汤原县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28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
9. 佳木斯市同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
ZH23088110001 |
同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勤得利鲟鳇鱼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 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5.街津山国家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6.黑龙江同江三江口国家湿地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5 湿地公园”准入要求。 7.黑龙江同江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同江段达氏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6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其中,街津山国家森林公园、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勤得利鲟鳇鱼省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黑龙江同江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同江段达氏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同江三江口国家湿地公园同时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8110002 |
同江市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ZH23088120001 |
黑龙江同江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农副产品加工业、木材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8120002 |
黑龙江建三江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水稻精深加工、粮食仓储、食品加工、农机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商贸物流服务及现代观光旅游。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区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8120003 |
同江市 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
ZH23088120004 |
同江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
ZH23088130001 |
同江市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81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
注:同江市域内的建三江管委会管辖区域为水资源地下水超载区,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6 水资源超载区”准入要求。
10. 佳木斯市富锦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ZH23088210001 |
富锦市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4 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5.黑龙江富锦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 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6.五顶山国家森林公园、荷兰邨省级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7.黑龙江富锦国家湿地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5 湿地公园”准入要求。 8.松花江乌苏里拟鲿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6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极重要区;其中,黑龙江富锦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荷兰邨省级森林公园、五顶山国家森林公园、黑龙江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黑龙江富锦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富锦国家湿地公园、松花江乌苏里拟鲿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同时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8210002 |
富锦市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3.水土流失敏感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3 生态敏感评价区”准入要求。 4.佳木斯-荷兰邨省级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其中,佳木斯-荷兰邨省级森林公园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8220001 |
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3.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绿色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化工、农机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电力热力燃气供应、对俄保税加工、畜禽养殖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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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5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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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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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220002 |
黑龙江建三江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水稻精深加工、粮食仓储、食品加工、农机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商贸物流服务及现代观光旅游。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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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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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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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220003 |
富锦市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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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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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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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220004 |
富锦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5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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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230001 |
富锦市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82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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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富锦市全域为水资源地下水超载区,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6 水资源超载区”准入要求。
11.佳木斯市抚远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要素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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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310001 |
抚远市生态保护红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2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3.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要求。 4.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黑瞎子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乌苏里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1 自然保护区”准入要求。 5.华夏东极国家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6.黑瞎子岛国家湿地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5 湿地公园”准入要求。 7.黑龙江同江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抚远段鲟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6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其中,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黑瞎子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华夏东极国家森林公园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黑龙江同江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抚远段鲟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瞎子岛国家湿地公园同时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8310002 |
抚远市一般生态空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域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1 总体要求”。 2.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3.2 生态重要功能评价区”准入要求。 3.华夏东极国家级森林公园同时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4.3 森林公园”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其中,华夏东极国家森林公园同时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23088320001 |
黑龙江抚远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 |
单元特点:工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进出口加工、边境贸易。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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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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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1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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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320002 |
抚远市城镇空间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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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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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5.2 城镇生活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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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3088330001 |
抚远市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3 永久基本农田”准入要求。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同时执行此要求。 |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
ZH23088330002 |
其他区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1 一般管控单元总体要求”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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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抚远市全域为水资源地下水超载区,执行佳木斯市总体准入清单中“6.6 水资源超载区”准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