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社〔2022〕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修订,请结合引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河北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安排和分配: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具体任务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时做好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供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并根据当年重点工作任务适时调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疫苗接种、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卫生健康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一)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资金。根据我省适龄儿童数量、国家规定接种率及监测任务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分配。主要用于按照国家任务量进行相关疫苗、注射器购置、监测工作等所需经费支出。
(二)艾滋病防治资金。根据各类项目检查标准、补助标准、目标人群数量、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分配。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艾滋病预防控制方面。主要用于哨点监测、监管场所监测、咨询检测、耐药检测、重点人群防治、高危行为干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感染者随访、抗病毒治疗、示范区建设、实验室设备购置和质量控制、性病防治等。
孕产妇检测、预防母婴传播方面。主要用于购买试剂、耗材、药物,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提高孕期检测率;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规范提供相应的综合干预措施服务。
血液安全方面。主要用于血液筛查核酸检测、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检测,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血液质量管理及储存设备、采血车、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等。
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方面。主要用于运用传统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开展艾滋病治疗工作。
(三)结核病防治资金。根据各类项目检查标准、目标人群数量、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分配。主要用于开展肺结核患者发现工作,规范患者管理;开展肺结核可疑者的检查和诊断;加强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加强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筛查工作;建立并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结核病健康促进等。
(四)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资金。根据各类项目检查标准、目标人群数量、防治和监测方向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分配。主要用于精神障碍管理、农村癫痫防治;癌症早诊早治、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及干预、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慢性病防控能力建设、慢性病和健康危害因素评估与干预;肿瘤随访登记,慢阻肺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
第九条 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按规定于年底前分解下达;在预算执行中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及时分解下达。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补助资金及时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按照上级要求制定补助资金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或资金用途通知,并及时印发,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资金批复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做好各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补助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补助资金的收支能够单独、明晰反映,规范账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本地区年度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按上级要求组织对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20〕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