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
冀财教〔2019〕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以上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并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
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按规定程序拨付至承担项目的预算单位基本户或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账户)。本规定适用的科研项目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省科技、教育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
(二)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科研自主权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
(三)中央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我省的科研项目资金;
(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资金;
(五)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的科研项目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未经过规范程序立项,不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科研资金不得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账户。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以下程序分类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拨付程序
1.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预算编列主管部门的,在项目申报环节,主管部门应认定“科研项目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报送“科研项目认定意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审核确认“科研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或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意见与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等文件。项目拨付环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发起授权支付,将资金拨付预算单位基本户和非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2.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项目预算编列高校、科研院所的,在项目申报环节,高校、科研院所应认定“科研项目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报送“科研项目认定意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审核确认“科研项目资金”。高校、科研院所与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人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等文件。项目拨付环节,由本级预算单位根据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发起授权支付,将资金由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拨至其基本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拨付程序
科研项目预算编列主管部门的,在项目申报环节,主管部门应认定“科研项目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报送“科研项目认定意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审核确认“科研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或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意见与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等文件。项目拨付环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发起授权支付,将资金拨付市县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
(三)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拨付程序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至现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账户。
六、项目承担单位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项目整体绩效,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期末对项目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七、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主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八、科研项目实施期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自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在资金使用到期日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主动缴回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程序上缴省财政,并在缴款摘要中注明“缴回省级科研项目资金”。
九、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情节严重的,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在核实后,暂停向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账户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核实结果将纳入科研信用管理,与项目申报立项、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一)未实行专账管理;
(二)未按规定及时缴回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三)挤占、挪用、套取科研项目资金;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拨付行为。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涉及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相关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