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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等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齐齐哈尔市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等有关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等规定。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范围、标准和条件

(一)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保障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城市低收入人口或最低收入人口或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口1人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8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3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4平方米。申请家庭有住房的,补贴面积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2元;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每平方米14元。

月补贴金额=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条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3.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条件和租金标准

(一)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性质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公租性质公共租赁住房。

同一保障类型中,孤老病残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优先家庭。

(二)保障条件。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3)申请家庭无房。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变化按规定核定后公布实施,下同。)

(3)申请家庭无房。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在本市无房。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2年(含)以上。

优抚对象、劳模、英模、见义勇为等人员获得的抚恤金、奖励金不列入收入标准计算。

(三)租金标准。新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别按照相应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30%收取(其余部分予以减免)。
    本通知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七区范围内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住房和收入标准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7号)同时废止。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9-25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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